文号: 建科函[2006]269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协(学)会:
现将《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深化应用,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电子政务是指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政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电子政务(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政务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工作。
第六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工作,对电子政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有关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日常管理。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的政务协调及信息发布;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事务的协调;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负责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被授权或委托承担建设部政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其所承担政务信息化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负责推进其承担政务的信息化,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规范其承担政务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建设部门户网站系统、网络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身份认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
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
第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由该电子政务的负责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建议书,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进行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信息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立项理由、项目基本内容、国内外情况对比、项目在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方面的设计思路及主要内容、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相关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的设计思路及主要内容、需求与效果分析、资金概算及筹措方式等。
申请立项项目分为新建、改建、技术升级等三类电子政务项目。改建和技术升级项目是指其系统或功能变更或增加规模超过原立项项目的30%以上的项目,未达到此规模的改建和技术升级项目不再重新立项,但应报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 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负责单位需向信息办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我部申请中央预算财政资金计划项目立项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推进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技术方案、通过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相关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的技术方案、共享基础数据内容、主要技术问题与解决方案、建设方案与步骤、建设计划进度安排、项目应用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方式,社会投入资金的回报方式,以及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的安全保密要求和项目初步设计等。
第九条 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负责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且资信良好的项目开发单位。
第十条 招标确定项目开发单位后,由负责单位(受建设部委托)与项目开发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开发建设内容与要求;
(二)所开发的系统和数据的所有权属于建设部;
(三)系统必须在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
(四)项目通过验收和试运行后,项目开发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的软件、源程序、源代码、文档和数据等交付负责单位;
(五)系统和数据必须纳入建设部统一的安全认证和保密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等级检测;
(六)开发单位负有对系统和数据运行维护的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系统技术升级的责任;
(七)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合同货物(服务)清单及预留质量保证金等;
(八)开发进度计划;
(九)其他应包括的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单位应对开发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信息办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会同负责单位和电子政务有关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单位在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开发完成后,应组织开发单位进行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检测,通过检测后应向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由信息办与负责单位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务单位,按照《建设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运行效果以及资金使用和保密、安全建设情况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在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正式运行。
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和验收前,负责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按程序报批;部机关有关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审计等验收的内容,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www.cin.gov.cn)是建设部政务唯一的门户网站,凡涉及建设部对外的电子政务系统和数据,均应通过建设部门户网站运行。信息中心依照建设部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等有关管理要求,负责建设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是建设部政务共享数据的基础,共享范围和内容由拟共享单位会同数据采集单位报有关部领导审批。信息中心应当在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负责单位在其电子政务项目投入使用后,负责政务信息数据采集、存储、更新、分析等政务系统运行维护的使用管理。
鼓励采取外包形式,委托信息中心或其他信息技术单位负责政务系统的运行维护。采取外包委托运行维护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签定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政务系统运行的安全和政务信息数据的保密。
第十六条 负责单位管理本单位政务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信息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基础数据库数据的开发利用。严格禁止未经许可的商业开发利用。
第四章 安全与保密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按照国务院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提供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设施和制度保障体系,确保电子政务系统和政务信息的安全。各负责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保障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办公厅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保密工作。按照国家和建设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保密责任,各负责单位负责其电子政务项目使用管理中的信息保密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系统基础设施的密码管理、设施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统一提供保密技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涉密网络建设需经国家保密局批准。
各负责单位应当会同信息中心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运行维护中未经负责单位和信息办审批,政务信息数据不能被读取和随意利用。
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屏障阻碍公众上网读取、查询政务公开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系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在使用管理中确有必要单独设置应用服务器和应用数据库的,必须纳入建设部统一安全认证和保密管理体系,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的保密与安全。
第五章 建设与运行资金
第二十条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各政务系统中共享软件的运行和维护资金,应在立项建设时明确资金来源。既有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有关政务系统中的共享软件的运行维护资金,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报批。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论证和项目验收经费,应在立项建设时明确资金来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机关实行电子政务责任制,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承担本单位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将部机关各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年终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依照职责对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应予以规范,其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应迁移到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负责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负责规范。
规范过程中必须确保政务信息安全,维护建设部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拥有政务系统与数据的所有权。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迁移到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前,应经过安全检测,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危害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安全保密行为的,或者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进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它管理规定或者其相应的内容,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部信息保障管理办法》,履行相应职责,保障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部信息的权威、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专网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的,应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