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08
关于印发北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仑政办〔2011〕7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北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整合政府信息化资源,促进政府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不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性资金投入并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电子信息系统,具体指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用集成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因特网网站系统等,包括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升级和维护,不包括电子信息设备的零星购置。
  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务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库草案,做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规范全区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全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评估考核工作。
  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组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评审以及专项验收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立项审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
  区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立项审批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电子政务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标、实施、验收、运行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计划
  第五条  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北仑区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每年度下半年,各电子政务建设申报单位集中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电子政务建设申报单位需填写《北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北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建议书(样张)》(附件2),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列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情况,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并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经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依据审核意见制定我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项目的具体资金安排在项目计划下达时不予明确,待方案评审后再行确定。
  重点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资源整合的基础类项目。
  
第四章项目评审与资金安排
  第八条  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电子政务建设申报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方案评审以联合评审或专项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软硬件清单及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  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应详细列明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硬件设备清单及资金规模,并按相关规定确定咨询、监理、不可预见等费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经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确定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确定实施的项目,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信息化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由于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原因不能在当年度安排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未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电子政务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和区财政局等单位初审,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属国家、省、市统筹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备案。需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五章咨询、招标与监理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需求、目标和可行性等前期咨询。重点项目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相关单位参与,组成项目前期组开展前期调研。
  第十六条 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区政府信息
办(信息中心)与监理单位签订三方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
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在合同签订10天内报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备案,并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
  
第六章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系统测评和功能评定,提出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保密管理工作,检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应用、安全等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办(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