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08

关于印发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智慧城区总体规划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和维护,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由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区级财政性资金包含区财政建设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需求主导,务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审定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核确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做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中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制定全区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中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全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对电子政务项目方案进行前期审核,组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评审以及专项验收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编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重点项目草案,参与专项验收。
区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会同编制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电子政务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标、实施、验收、运行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区电子政务项目的财务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计划
第六条  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镇海区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每年度下半年,各电子政务建设申报单位集中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集中申报时间是每年年度预算编制前一个月。电子政务建设申报单位需填写《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申报书(样张)》(附件2),逾期提交的原则上不列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情况,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并提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草案,经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依据审核意见制定我区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资源整合的基础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资金安排
第九条  已经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电子政务建设申报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方案评审以联合评审或专项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软硬件清单及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专项评审。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意见应详细列明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硬件设备清单及资金规模,并按相关规定确定咨询、监理、不可预见等费用。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经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议确定实施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确定实施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电子政务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由于电子政务专项资金的原因不能在当年度安排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未纳入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电子政务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单位初审,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属国家、省、市统筹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五章 咨询、招标与监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需求、目标和可行性等前期咨询。重点项目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相关单位参与,组成项目前期组开展前期调研。
第十七条 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在合同签订10天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自行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出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专项验收意见结合财务验收意见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区财政局负责根据专项验收意见以及项目终验意见进行财政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保密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应用、安全等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
2.镇海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申报书(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