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1〕42号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信息化 项目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项目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化、数据标准化、运作流程制度化,实现资源共享、节省投资的目的,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信息化建设所涉及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网站、网络及相关配套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具体承办。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立足厅电子政务总体规划,注重业务数据标准指导下的资源整合,提倡多版本业务应用的系统重构;确保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业务手段创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五条 所有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行立项、采购、开发、监督和验收,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项目立项、论证
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厅信息办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报告。
第七条 厅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依据厅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网络总体架构、项目需求报告及相关数据标准,制定软件开发技术要求、软件开发费用预算以及网络架构拓扑图、设备购置计划等项目技术方案。
第八条 项目技术方案确定后由厅信息办组织电子政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到场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形成项目论证意见,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论证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可行性、总体架构、功能架构、技术架构、网络架构、设备及软件开发投资情况、时间安排、数据标准、信息安全、资源共享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厅信息办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最终可行性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并会同厅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管理由厅财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的前期技术方案设计费、论证费、验收费等列入项目方案预算,系统运行维护费(主要含系统及应用软件维护费、设备维护费、线路维护费等)由厅信息办提出申请,通过厅财务处报省财政厅解决。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厅信息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组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产品,以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安全可靠。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厅信息办负责办理采购手续,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数额很小或确实需要指定供应商的,使用单位应与厅信息办协商后报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办理自行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手续。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将合同复印件报厅信息办存档。
第四章 项目开发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监督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厅信息办负责协调使用单位确认需求。未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厅信息办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项目监督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厅信息办提供项目开发所需的资料,确认系统需求。
第十七条 厅信息办应在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工期、项目质量等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厅信息办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涉密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建设期间实行报表制度,厅信息办应根据项目建设工期,按月或按季度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负责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由厅信息办、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验收单;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质量保证承诺;
(四)系统安全保密承诺书;
(五)用户需求分析报告;
(六)详细设计说明书;
(七)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八)用户使用手册;
(九)项目源代码;
(十)系统运行维护承诺书及维护相关费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验收要求的,厅信息办将应用系统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并负责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协调供应商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必要的需求变更。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厅信息办应组织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按照验收意见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经试运行合格,重新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厅信息办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中,应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建设工作,形成的档案要进行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请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档案形成后交厅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应积极投入运行;不得以种种不正当理由阻止项目运行。
第六章 项目考评和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考评制度。项目正式运行后,厅信息办要进行跟踪问效,并定期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将考评结果向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