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08

 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流程,在“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注重绩效”原则下有序部署和建设电子政务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含基建配套智能化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建立市电子政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审议项目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解决有关项目建设问题以及完成相关建设任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全市项目建设日常工作,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召开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在全市发展方向、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写和推进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发展规划,规划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编制全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工作;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法律顾问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三)市发展改革局为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备案工作。
  (四)市财政局为项目资金管理、预算审核、绩效评价及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出具年度绩效管理报告;对项目预算方案进行绩效审核;组织项目建设招投标及物资采购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资产;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五)市监察局为行政监察部门,对各个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六)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平台、政务信息交换中心等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投资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以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资源共享为原则,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项目建设:
  (一)涉及民生工程的信息化项目;
  (二)涉及提供方便群众和企业网上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三)涉及基础性资源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涉及国家或省要求建设的重点信息化项目;
  (五)有关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的信息化新建项目;
  (六)有关网站和办公系统升级改造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要遵循标准统一,注重实效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系统应用考核机制,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在项目运行、应用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用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基础性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须按照规定共享本单位的软硬件、网络和数据等资源。
  项目建设和应用有关标准、规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市保密、公安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如下流程执行:
  (一)统筹规划。
  1.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建设目标及预算,在每年单位财政预算申报时一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各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后,结合市电子政务发展情况,于每年10-12月编制下一年度市政务信息化专项经费预算需求。市财政局根据全市财政状况参照经费预算需求,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市政务信息化专项经费预算,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分配、体现优先”原则,拟定下一年度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将项目建设批次安排审定结果及实施意见函告各相关单位。
  项目获准建设后,建设单位两年内需要新增其他电子政务项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省明确提出建设需求或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包括建设方案评审、绩效评估、立项等环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根据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将申请项目建设经费的请示和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设有信息中心或信息化管理统筹机构的建设单位,必须由该单位信息中心或信息化管理统筹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预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对使用市政务信息化专项经费或其他市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政府批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拟办意见。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转的建设单位请示和项目建设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中的技术内容进行事前评审。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相关技术评审意见后转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和项目建设方案后,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评审或提出项目概算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4.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拟建设项目,将讨论结果提交市政府。
  5.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复建设单位,并抄送各相关单位。
  6.建设单位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文后,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文和市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衔接相关事宜,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建设,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应用软件开发费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应用软件部分进行第三方测试工作。
  (四)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部门、市政务信息化专家和法律顾问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五)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通过半年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察和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可按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评审意见列支项目前期经费。项目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主要用于前期调研、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建设方案的编制、以及咨询、专家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对大型、跨年度等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经费的项目,按照“总体审核、分年划拨”原则,安排项目资金年度划拨计划,从而实现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能用作办公设备采购及项目的通信网络租用、设备维护等运行维护费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