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27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东营市市级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电子政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一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协调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全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要点,协调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的资源整合共享问题。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织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编制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按照信息化发展要求制定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和规范,用以指导电子政务建设。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制度。政府办公室依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单位提报的电子政务年度建设项目需求,制定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办公室书面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和财政预算审批。未通过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政府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财政预算。
第九条 属国家、省安排建设并全额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将项目申请书报政府办公室备案。
属国家、省安排建设需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报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在软件招标时应当优先考虑引进已经应用的成熟软件,结合实际进行二次开发;必须新开发的软件,应当考虑长远发展,保证软件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对电子政务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参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其中,重大工程项目验收前应当通过国家、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的测评认证机构的测试。
第十四条 需由财政部门支付运行维护费的已建成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运行维护费时,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系统设备形成的资产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电子政务系统设备的报废,由所在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政务网络和政府网站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城域网)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市级政务内网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设和管理,市级政务外网(城域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设和管理。新建电子政务项目基于政务内网、外网运行时,必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之间政务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区的纵向网络连接,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原则上不得自行新建传输骨干网络。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已建设的部门专业网络,要逐步迁移整合至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十八条 东营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全市政府网站的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各县区政府网站作为本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其政府部门网站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是子网站。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应与其子网站做好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集以报送和网站链接为主,以网上抓取、栏目共建为辅。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平台、网上办事的窗口和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按照《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检查,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四章 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与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跨县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建设。政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建设重点数据库。
政府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更新本部门、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根据信息交换协议,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凡列入市级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纳入市级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管理及共享。
第二十八条 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加强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建设,避免重复采集,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五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组织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保护等级评审。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安全责任。信息网络和系统的主管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和网络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应当执行信息安全的相关标准,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子政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专项督查考核。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对政府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严肃电子政务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的;
(二)私自通过其他用户途径接入政务网的;
(三)擅自切断或挪动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专网通信传输线路及更改政务网骨干接入设备配置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占用政务网络资源或者变相收费的;
(五)违反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或者不按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六)违反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七)违反电子政务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破坏或影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电子政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