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
来源: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电子认证试验室-石竹 更新时间:2013-03-01

 

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依靠人工操作。邀请投标,评标,签约验收都由人来操作,成本密集,容易产生腐败。传统政府采购流程由人操作透明度低,中标结果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且不易受到公众监督也是造成腐败的诱因。且政府采购流程由人来完成会造成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等弊端,降低采购工作的效果。且单依靠人的操作也容易产生人为错误造成采购工作的损失。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对异地投标的实现也是一个障碍,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人为的招标方式宣传力度有限影响宣传的范围,不利于广大供应商获知招标信息,对于无法知悉的供应商有失公平。所以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会更多的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由于传统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各国政府都在推行电子化的政府采购方式,搭建政府采购的电子平台。电子化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依托互联网络,在网上建立政府采购平台。该平台解决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问题,为政府和供应商之间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沟通交易平台。该平台减少了传统政府采购方式所需的沟通成本、人力成本、交通成本等,提高了采购效率,并为广大公众提供了监督政府采购过程的平台,使得政府采购流程更加透明化。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意义具体如下:

(一)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化、及时化。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机构可以通过网上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及时发布政策法规、招标信息、询价情况等。供应商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了解政府采购需求。而且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有效的宣传采购信息,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这既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选择性,也为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的公开性、及时性。

  (二)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时间和经费,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流程全都在网上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网上获取信息和提交标书,极大地减少了时间。非电子化的采购方式在发布公告、传递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采购合同的签订等方面要花费巨大的人工、差旅和运送成本,电子平台可以极大的节省这方面的费用,节约了政府采购的成本。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为政府和供应商之间提供了交易的平台,这一平台使交易双方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整个交易流程都可以通过网络操作,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三)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电子化使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都在网络上的电子平台上完成,也就是说整个流程的数据都会记录在案可供查阅,这就提高了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极大的降低了人为因素对政府采购操作的影响。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也便于公众和监督机构通过网上的电子平台实时的监督政府采购情况。极大的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虽然政府采购电子化有着诸多的优势,但是实行起来却有诸多的障碍。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主要来自于地方。比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但是国家层面的针对电子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还十分缺乏。虽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样的法律但是里面没有明确指出对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具体详细的管理制度。2012年起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这里虽然提到了电子化政府采购,但是也不够完善,不足以完全指导电子化政府采购。所以我国缺乏国家层面的指导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二)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安全障碍。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金额巨大、影响面广、本身业务逻辑也很复杂,因此对安全性要求非常高。 在政府采购电子化过程中,信息安全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政府采购电子化依托于互联网络,但是网络上病毒、木马横行,安全隐患很多。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安全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用户身份确认、电子标书内容保密、网上操作电子数据法律有效性、投标竞价防抵赖等问题。所以在技术上我们要保障政府采购的电子化运行。

(三)主观抵触政府采购电子化。由于政府采购的电子化会导致采购过程的透明化,这会减弱或消除个人意志或权力对政府采购导向的影响。从而影响一些机构或个人的利益。同时政府采购电子化能够扩大招标信息的宣传影响面,这也会导致投标机构的增加,会加剧投标机构之间的竞争压力,从而导致这些机构的抵触。由于熟悉了以往的手动的采购方式,对于电子化的政府采购方式比较陌生,不熟悉操作方式等也会造成参与政府采购的实施人员的抵触。

(四)电子平台的监管问题。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搭建完成后,缺乏对流程中各个阶段人员操作的监督、管理。假如管理员权限的人员具有修改数据的权限,如果某个管理员无意或有意的修改了用户信息或采购数据仍然会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因此,监管力度不到位,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电子化原有的优势。

针对以上阐述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存在的问题,下面给出我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从国家的高度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形成一套完善单子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统一各地区的政府电子化采购法规,形成由国家电子政府采购法规为主体,各级地方政府或区域的电子政府采购法规为补充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电子采购行为和采购双方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做到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避免因缺乏法律保障体系而增加网上采购风险。

(二)电子认证技术为政府采购电子化提供安全保障。电子认证技术是以电子认证证书(又称数字证书)为核心技术的加密技术,它以PKI技术为基础,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数字签名和数字验证。电子认证技术可以确保政府采购的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信息内容真实以及交易发生时间的真实性。确保政府采购的双方交易的信息是完整的、没有被篡改和伪造过。确保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中数据的保密性,使交易的信息不被交易双方以外的个体获取。确保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双方不能对其参与过交易的事实进行抵赖,为日后可能存在的交易纠纷提供了可信的证据。

(三)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执行力度。由政府出台政策要求各地方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和计划,逐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规模和范围,最终完全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并加强培训使采购流程中的参与人员熟悉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的流程和操作方法。

(四)加强电子平台的监管。可以采取权限分割的方式,防止出现超级管理员权限的用户。超级管理员顾名思义就是具有最高权限的人员,他由于具有最大的权限可以执行多种操作,这就造成了其独大专权的弊端。权限分割就是将超级管理员可以执行的操作划分给多个管理员,每个管理员可执行的功能互不相同,这样就防止了权限的集中。同时在平台采购流程中各关键阶段增设审计功能,由审计员审核平台采购流程是否正常、规范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