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子商务环境建设的措施分析
来源:价值工程杂志 更新时间:2013-03-07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趋成熟和Internet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正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和市场全球化等特点,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它不但在微观上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而且在宏观上影响到国际贸易关系和国家未来竞争力。
0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当中。电子商务是一种具有快捷性、虚拟性、全球性等特征的新型商务模式。成功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但要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商业运行策略,还要了解并掌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尽量运用法律规避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企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却不了解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的风险;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不够完善给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存在着电子商务设立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电子合同风险以及程序法上的风险等。为了在电子商务营销环境下稳健的发展,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对策,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方便了社会,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并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同时也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并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结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羞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电子商务法律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 法律对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模仿的水平上,缺乏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我国拥有不少电子商务网站,但大部分网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众、争取广告”这样一条路子,2008年以来,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出现了危机。在深刻的教训面前,电子商务法律要重新考虑自身定位,回归到“以利润为中心”的轨道上。
    1.2 电子商务法律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没有形成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务秘密?如何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证交易达成后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网上交易发生纠纷怎么办?如何取得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信心和热情。
    1.3 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技术人者的匮乏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计算机、经济、管理、法律等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人才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型人才,目前社会上的电子商务培训班。在教学过程中没有按照这门课程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求来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以这样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水平,要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金融、商贸、物流、法律等知识的跨领域的专门人才、复合人才,存在很大难度。另外,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教育和培训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
    1.4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很不健全 在宏观层面上,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以及商务实践的盲目性等显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政策法规,但总体来看,还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还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计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均出台了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报告,但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显得政出多门,难以落实。
2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2.1 电子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合同是开展商务活动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形式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以数据电文为主要的存在形式。电子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指出电子合同也是一种书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经济活动中,电子合同的证明力、存在形式和订立过程和书面合同有着较大的差异,难以取得和书面合同等同的法律效力;二是点击合同等类型的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电子商务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是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因为合同一方只能对合同的条款选择接受与否,所以容易导致电子合同缺乏双方的合意而被视为无效合同。
    为了应对电子合同法律风险,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当根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进行相关的操作,要对电子合同进行必要的保存,应当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合同的缔结,从而解决目前电子合同缔结方面有关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此外,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推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合同立法。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提醒消费者注意电子格式合同中应当重点留意的格式条款,确保合同一方能够充分地审阅电子格式合同,尽量避免电子格式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与此同时,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电子商务,提高交易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2.2 知识产权侵犯风险和防范措施 在电子商务刚刚兴起的时候,就出现了许多商标侵权、域名抢注等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参与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害的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也随之产生,例如多媒体作品、数据库、网页设计等受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和计算机技术等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参与电子商务的权利人拥有的权利内容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法》经过修订完善后明确指出作者对其作品用用网络信息的传播权。如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规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企业就必须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能够识别具有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并树立起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尽量避免不恰当使用各种技术手段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此外,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也必须注意维护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
    2.3 程序法上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面临着适用法律超出预期和管辖权等风险,怎样确定合理的司法管辖权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纠纷成了亟待解决的课题。通常,企业可以通过合同预先约定发生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约定所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应当与合同本身有一定的联系,这种预先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充当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符合完整性、可靠性等技术要求。为了避免电子证据毁坏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应当在电子商务交易前预先约定符合完整性、可靠性等要求的技术标准。安排专业人员保存、提取电子证据,运用公证的方式保全电子证据。与此同时,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还面临着电子支付风险的划分、网络广告的规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外国法适用和外国法院管辖等相关的法律风险。
    总而言之,作为商事活动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属于商法,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商法自治性规范,积极通过合同的约定,最大程度地规避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