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网站是金沙县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门户网站。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部门的工作服务,是宣传金沙、展示金沙、推介金沙和向公众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宣传金沙形象,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招商引资,加强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提高我县机关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及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六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各乡镇、各部门依照《金沙县政府网站内容责任分解落实表》,认真梳理本部门相关信息,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用户名和密码到县政府信息中心统一领取)。
第七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更新、审核、发布等工作,同时,配合县政府信息中心做好信息采编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网站来信管理
第九条 网站来信(以下简称来信)指县长信箱、政民互动等栏目受理的信件,范围包括群众日常社会生活中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对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来信办理流程。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对来信进行初步审核分类,对有效信件按照“一件一号”的原则进行登记编号,填写《县长信箱来信处理单》后采取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直办。即直接答复处理。对属于咨询、建议和有政策明确规定的、无关大局的问题,县政府信息中心可直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网上公开答复的方式向来信人作出答复;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咨询,指导来信人与相关部门联系;对已有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的来信,直接答复来信人。
(二)交办。即转交有关乡镇和部门处理。县政府信息中心根据县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以办公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将信件转交有关乡镇或部门办理。
(三)呈办。即将信件报送县政府领导阅示后处理。对重大事件、事关全局、性质严重和无法处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事件等,报县政府办领导阅示后,呈县长或副县长阅批,通过办公网络或电话等方式转交有关乡镇和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来信处理时限。一般性投诉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投诉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不能按期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做出书面情况,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回复说明。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监督保障是指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款,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法制部门、信息部门、保密部门等对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行政机关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要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承担有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县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因发布网站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