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网 更新时间:2013-04-10

关于印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报送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属煤矿企业、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及事业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对外门户网站管理,充分发挥网站交互平台功能,利用网站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加强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及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对外门户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我局网站交互平台功能,利用网站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我局煤矿安全监察信息,通报重庆市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加强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根据国家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独立的Web服务器、FTP服务器和邮件服务器,作为本局及下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门户网站的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不得办理个人主页、网站的申请服务和对外邮件服务。

  第三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门户网站域名为cqmj.gov.cn,网络实名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建立二级域名,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cb.cqmj.gov.cn,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qb.cqmj.gov.cn,万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wb.cqmj.gov.cn,黔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站为qz.cqmj.gov.cn.国家局确定的域名可指向相应网站。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全体人员及其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进行网站信息发布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调度中心)管理,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和各办事处(工作站)必须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指定1至2名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在对外网站信息发布中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网站的建设和维护,邮箱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和考核。

  第八条 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由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管理,部分网页(板块)的维护更新权限划归局机关相关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局信息调度中心指导。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上网信息的质量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电子邮件服务器的用户由网络管理员统一分配,采用实名制申请和发放,不得建立公用帐户。所有帐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条 加强留言板的管理,建立留言板巡查制度。网络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巡查留言板上的内容,收集采用有用信息,对不当信息和有害信息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指定1至2名兼职信息员,负责采集、整理、编辑本部门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局信息调度中心应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主动性,对煤矿重特大事故、本局的重要活动及其它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情况,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 本局各单位和部门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力和义务提供网站所需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监管部门、煤炭企业及与煤炭有关的企业可向本网站提供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局网站采集信息内容包括:固定栏目所需固定资料信息、本局新闻活动、煤矿安全监察信息、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站建设所需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局网站内固定栏目所需的固定资料,如局发文件、监察动态、事故快报、事故数据库、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简报等,由负责单位在成文后次日内提交网页(板块)分管部门或信息调度中心。

  第十六条 本局新闻活动包括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本局开展或参加的重要活动及其它新闻,信息由主办(主持接待)的单位或部门提供,或由信息调度中心采集。为确保时效性,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调度中心,最迟不得超过新闻活动结束次日。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信息由局各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并提交网页(板块)分管部门或信息调度中心,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信息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及相关单位收集并提交信息调度中心。

  第十八条 网站建设所需其它信息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本局的一些基础性资料等,由信息调中心提出,经领导同意后交各相关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本局内各单位和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原则上均应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其它单位也应尽量提供电子文档。电子文件报送邮箱:web@cqmj.gov.cn.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局门户网站发布内容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发布,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应制定相应的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站建设的整体方案、网站主页版面整体更新及主页中重要数据信息的更新,需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网站建设的整体方案应报局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分类及发布程序

  (一)法律法规: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及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其它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公布的法律法规。由网络管理人员下载后在本局网站上发布;未在公共媒体上公布的,必须由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本局文件:指局机关制定的各种文件。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在公文处理时注明该文件是否上网公开发布。同意发布的,由编制人员将审签后的电子文档送网页(板块)分管部门和信息调度中心上网发布。

  (三)刊物简报:指局机关各部门定期编制的各种刊物、简报、动态等。如局办公室《煤矿安全监察》、《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动态》,纪检监察室的《信息简报》,信息调度中心的《信息摘要》和事故快报,以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的《监察简报》等。由编制人员将经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审核后的电子文档送信息调度中心或网页(板块)分管部门上网发布。

  (四)网页元素:指网站中一些必备的基本元素和满足页面美观和便于浏览网页的插件和链接等。由网络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发布。

  (五)通知通告:由局各单位和部门拟发的各种通知和通告类信息。需发布的,由编制人员将签章后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交信息调度中心上网发布。

  (六)新闻活动:指信息调度中心收集到的新闻活动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或信息调度中心交分管领导审批后上网发布。

  (七)信访举报:指有关煤矿安全的信访和举报的收集、调查和处理信息。由局办公室或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八)综合信息:指反应我局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安全培训、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安全产品等方面的各种信息。由信息调度中心或网页(板块)分管部门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后上网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发布的信息,各单位应加强上网发布内容的检查,发现有错漏之处应及时通知网管人员予以更正。

  第五章 信息报送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报送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信息分类、报送单位、时间、标题、内容等。网页(板块)分管部门自行收集、编辑的上网信息,上网发布后交信息调度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提供网站信息,除文件、刊物简报、网页原素、通知通告信息外,对提供其它信息的个人根据信息质量和数量给予适当稿酬,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网站信息的管理、提供、发布,列入本局各单位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信息员聘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局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重点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聘用兼职信息员,每年对各单位和部门以及信息员进行评比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暂行)》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