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师政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网 更新时间:2013-04-10

关于印发《十四师政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09〕4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四师办公室文件

师办发〔2009〕49号

 关于印发《十四师政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直各单位,师机关各部门:

       《十四师政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师2009年8月4日第13次师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十四师政务门户网站信息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师政务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师政务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师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和政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师政务门户网站是师各级部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和窗口,政务信息应做到常公开、常更新。

 第二章 信息采集、报送

       第四条  师政务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为各团场、师直属各单位、师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按政务网站所设栏目的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各类相关信息,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做好对外宣传。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门户网站信息采集、报送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信息资源组织工作,确保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六条  师的重要活动(包括各类工作会议、大型现场会等)、师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以及兵团及师领导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师办公室负责提供,师党委宣传部协调师昆仑报社、师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设专门电子邮箱(该邮箱报师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用于传输向政务网站提供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八条 师政务门户网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严禁在网上发布。

       第九条 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审核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领导负责审定。重大信息还需报请师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上网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有无涉密内容。

       (二)对外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三)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师信息中心统一发布。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二次,相对固定公开的事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增加栏目或改版,须由师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师办公室领导批准并报师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需发布栏目规划外的公告类信息,经本单位领导审定,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师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师政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师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师党委宣传部、师公安局、师国家保密局共同负责监管,师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做好门户网站信息的收集、保存、归档、备份等项工作,特别是信息的备份,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每个工作日备份。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存档、备份。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奖惩及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信息撰稿年度考核制度。

       (一)师信息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为门户网站提供和对外发布信息情况。

       (二)各团场、师直属骨干企业年刊用信息不少于40条;师机关各部门年刊用信息不少于5-15条。

       (三)刊用信息实行稿酬制,每篇(条)5元。年度根据刊用信息质量、数量及阅览人次,评选先进信息单位和优秀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信息审核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师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