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网 更新时间:2013-04-10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娄地税发〔2011〕55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湖南地税网站群,已经正式上线运行,为了加强对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子站的规范管理,现将《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映。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称市局网站)的管理,规范各类信息更新发布,保证市局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娄底地税工作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湘地税函[2011]86号)的精神,结合娄底地税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地税网站是湖南省地税系统网站群的一个子站。娄底地税网站作为一个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是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技术与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有机结合。娄底地税网站的建设目标是使其成为服务征纳双方的窗口、推行政务公开的渠道、开展税收宣传的阵地、实现网上办公学习的平台、展示娄底地税的舞台和增进交流合作的桥梁,最终实现可以通过“一站式”登陆娄底地税网站,办理所有辖区内涉地税事务。

第三条  市局网站按照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遵循“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分级落实、安全保密、突出特色”的原则,与省局主站及其它市州地税局网站使用同一应用环境、同一内容管理系统和数据库,遵循统一管理办法,各单位(部门)不单独建站,有关网站(页)的新建及改版方案必须报市局审批后报省局相关部门酌情实施。

第四条  市局网站日常运维遵循及时、便捷、高效、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维护、上下互补”的管理方式。

全市地税系统门户网站的管理、维护、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成立娄底地税网站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为委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局网站维护管理的领导和规划,研究解决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  娄底地税网站管理委员会下设网站维护管理办公室(下称网维办),作为娄底地税网站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市局办公室。各县市区局应从方便工作角度出发,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七条  网维办具体职责:

(一)负责市局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督促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及数据备份;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控,防止地税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二)负责市局网站后台系统操作权限管理,根据栏目责任划分情况进行操作权限设置,对责任栏目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对网站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制定市局网站运维的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稿酬发放制度等,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负责组织全市地税系统网站考核评估工作;

(四)负责省局网站“局长信箱”受理件的分办和督办,负责市局网站未对外授权维护栏目的信息更新发布及其他维护工作;

(五)负责与省局及其他市州局有关网站工作的联系;

(六)负责网站交互信息的归集、传递、送审、督办和管理,定期汇总各单位提供并审批的信息,及时更新发布和备份;

(七)联系各科室和基层局,征集网站版面设计、功能设置等相关意见建议,制定网站改版建议方案,经市局网站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局实施;

(八)研究、征集网站管理维护过程中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并协调各单位(部门)进行改进;对下级地税机关网站(网页)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九)负责娄底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它政府部门信息报送工作、市长信箱涉地税信件的收取、分办、督办工作,并完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所设置的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栏目内容的维护更新。

(十)负责上网信息的涉密界定;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网站的技术支持、监测网站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对其责任栏目负责。栏目、网页内容如有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市局网维办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局网站实行信息员管理制度。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一名网站信息员,信息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写作能力。信息员实行备案制,若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信息员并报市局网站管理办公室。(《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信息员登记表》、《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信息员变更表》见附件1、附件2)。

信息员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本单位(部门)日常工作中具有对外发布意义的相关工作信息,收集创作稿件,经审批后提交网维办;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予以积极配合;

(三)对本单位(部门)责任栏目内容进行经常性浏览,对于失效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更新内容以及其他问题及时反馈到网维办,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格遵守稿件审批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符合工作要求。

(五)做好本单位(部门)信息存档和统计工作。

(六)对于本单位(部门)有由市局网维办授权进行维护和信息发布的栏目及网页的,信息员需根据权限,按要求对本单位(部门)负责栏目和网页内容进行日常维护。

(七)与市局网维办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更新与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更新发布是指通过市局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在相关栏目发布文字、图表、图片、视听等资料,主要包括发布政务信息和转载互联网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本级网站发布政务及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  转载互联网信息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从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互联网站转载,转载时应注重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  市局网维办根据市局网站栏目设置和工作职责明确各单位的责任栏目和网页(详见附件3),并定期通报各部门的更新情况。

第十五条  信息的采集必须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宗旨、讲事实、讲特色、讲时效的原则。即信息发布要符合客观实际、准确反映事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着眼税收事业全局,立足本职、突出特色,及时报送。不得发布不利于税收工作开展和有损税务机关形象的信息。

信息采集以政务公开和纳税服务为主线,以文本、数据、图片、音频、视频及动画等多种载体形式重点宣传税收政策,服务纳税人,展现地税风采。

第十六条  上网信息更新发布严格按信息审核流程办理,根据信息类别实行不同级别审查制度。

(一)税(费)种简介、政策服务、纳税(费金)咨询辅导类、办税程序及欠税公告类、部门动态类信息,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

(二)本级最新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部门)审查后交由法规科审核备案再行发布;

(三)市局重要工作动态、市局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信息及讲话要点发布前应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并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市局领导个人简历、财政资金预算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发布前应报市局主要领导审批;市局、县市区局机构设置及职责应经市局人教科审批发布;

(五)办税程序及欠税公告类信息应经征管部门审批发布;

(六)其它,如各类原创作品、书法摄影、调研文章、课件、FLASH、书证表单、网上回复等信息,根据具体内容确定类别,无法确定的由网维办确定审批级次,经审批后发布。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发布信息的审核,严把信息的政策关、主题关、事实关、文字关、时效关以及保密关。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严禁采集、下载、转发、传播以下不良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忿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八条  信息的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凡可能涉及保密范围的信息,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网。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发现和接到的涉密信息、有害信息、安全技术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转存原始记录,及时删除并上报保密委员会。

严禁采集发布以下涉密信息:

(一)尚未公布的国家重大税制改革方案及其有关资料;尚未公布的新税种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数据;尚未公布的国家税收调整方案及有关资料(包括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税、免税);

(二)向上级部门或向党委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上报的税收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发展预测和重要建议;

(三)尚未公开的国家税收计划;尚未公布的税收收入计划、执行计划(含旬报、月报、简报、通报、专报)及历年税收统计资料;尚未公开的税源统计资料和分户的财税普查资料;

(四)涉外税收谈判的内部方案及与外国政府税务机关约定为执行税收协定而交换的有关内部情报资料;

(五)涉税案件的举报人及尚未公开的偷漏税案件的内容和调查情况;

(六)本系统人事统计资料、报表和正在承办的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员及经费的调整事宜;

(七)纳税人的商业机密;

(八)其它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信息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根据责任栏目进行收集、整理和编写信息,并对文字和内容负责。

各单位(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对媒体报道的信息(含图片、文字、视频等),业务部门对外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必须同时提交网维办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应注重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错误或滞后。具体更新时间要求:

(一)法律法规、税收公告、优惠政策栏目应自文件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税务公告类信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网维办发布;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更新维护工作的,应书面向网维办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交流互动平台中信件、咨询类栏目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管理员要每天定时接收处理相关电子信件,并及时分办。有专门时限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没有的按下面时限要求执行:

(一)网站咨询问题应在系统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疑难问题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无法答复的,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情况反馈;

(二)局长信箱管理人员对反映的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局长批示分发到责任单位,并抓好跟踪落实。责任单位对分办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或反馈办理意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在答复期限内留言至局长信箱说明情况;

(三)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告知举报人,回告查处情况一般信访件不超过1个月,信访案件不超过3个月。无法办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投诉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四)依申请公开事项要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办结,确需延长答复时间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网上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分析并视情况公布调查结果;

(六)外单位转来要求回复的信件,按类别根据上述要求的时限进行回复;

(七)行风投诉、发票举报、偷税举报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八)网上办税按相关业务规定时限处理;

(九)其他栏目内容有变化的,于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二十二条  市局网站在新建栏目、栏目变更、新增链接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新建栏目采取准入机制。市局系统各单位(部门)负责提供本单位(部门)新增业务的需求文本及网页布局制作需求,经市局网维办审批后,如果属于市局权限范围的,由市局负责实施新建;属于省局权限的,由网维办报省局办公室审批后实施新建。

(二)栏目变更时,栏目责任部门提出变更需求,经市局网维办审批后,如果属于市局权限范围的,由市局负责实施变更;属于省局权限的,由网维办报省局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变更。

(三)新增网页的链接由网维办组织实施,税收业务软件系统及其他功能模块与网站对接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域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局系统门户网站由省局实行域名规范管理。

(一)娄底市局网站的域名为www.ld.hnds.gov.cn,中文域名为湖南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娄底地税。

(二)县市区局网页地址为www.***.hnds.gov.cn /yyy.html其中yyy为县市区局单位汉语拼音首字母的组合。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地方政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更好地塑造地税形象,根据省局规定,市局可向地方提供本局外部网站域名,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安排网站对外链接工作。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市局网站相对应责任栏目和信息内容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局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地税网站职责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信息存档制度,认真保存信息审批底稿(或日志),做好重要上网信息备份。属于归档范围的,按年度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不属于归档范围的,在本部门保存2年后,报领导审批后销毁。

第二十八条  市局网站管理人员要维护地税干部、纳税人及其他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法规规定,加强市局网站信息内容的监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确保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凡具有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确保系统内的资料、账号及密码安全,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利用本网站资源开发的源程序、数据文件、CAI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娄底市地税局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改版升级及经费

第三十三条 网站改版升级以地税工作和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主要包括网站改版、栏目升级、页面优化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网站改版由市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改版需求,经市局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局组织实施;栏目升级、新建和页面优化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配置市局网站的维护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实行预算安排,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网站日常维护和对网络设备定期检修,网站工作评估调研以及支付稿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责任栏目的内容更新维护情况,纳入市局各单位(部门)目标考核。

第三十七条 网维办按季度对各单位(部门)的责任栏目信息发布更新等内容维护情况进行通报。年度末对各单位(部门)信息发布和投稿等情况进行公布,从信息和稿件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并结合纳税人意见对各单位(部门)的网站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和考评,对网站栏目维护优秀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网维办按季度对“局长信箱”、“涉税咨询”、“举报投诉”等互动栏目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结果;年度末对其答复率、答复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纳入单位(部门)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本系统干部的非本职工作性质稿件实行稿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稿酬标准发放。

第四十条  有以下几种影响和妨碍市局网站正常运行的行为,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网站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无主管领导和信息员的;

(二)未按要求对责任栏目进行维护、未按要求提供应由本单位(部门)提供的政务公开信息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有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娄底地税形象的;

(六)违反计算机管理办法,对市局网站造成危害的;

(七)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