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4-12

关于印发和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2 16:15:17 阅读次数:4562
和政办〔2009〕60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和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和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4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和县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坚持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高效快捷、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县政府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和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县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各镇、县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镇政府的网站由所属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县直部门网站原则上由各部门下属办公室或文秘科(股)室负责管理,并确定相关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指派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信息员)负责更新网站信息和管理、维护网站。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信息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基本情况、机构设置、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法制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根据实际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相关法律法规、政务信息、招商相关信息、人事任免、公示公告、政府采购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留言板、在线调查、访谈、论坛等。
第九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电子表格等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县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直部门网站和镇政府网站”链接区,达到从县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和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hx.gov.cn
( 二) 县直各部门、各镇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hxxxx.gov.cn,其中xxx 为各部门、镇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 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信息中心为各镇、各部门免费提供网站存放空间。各存放网站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维护和网站备份,同时要求网站承建方负责网站安全维护。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信息中心定期对县直各部门、各镇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过网站、简报等发布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镇、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部门、各镇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各部门、各镇内部考核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信息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由省信息中心审定,随本办法一同下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