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4-12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政府网站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众参与的平台和窗口。

第三条天津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各政府网站的总体规划和组织推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网站的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主办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网站,负责各自网站的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容要求

第六条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域名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t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天津.cn”。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中文域名可以继续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域名。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如进行修改和调整,应统一标准。英文域名为“www.tj×××.gov.cn”,其中“×××”表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的拼音字头组合;中文域名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全市各政府网站均应遵守国家有关备案制度的规定。域名发生变更时,应即时公布,并采用域名转接,保证用户使用。

第七条自2008年5月1日起,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全市各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九条全市各政府网站由基本栏目和专业栏目组成。基本栏目包括信息公开类栏目、网上办事类栏目、市民服务类栏目和交流互动类栏目;专业栏目根据需要各自设定。

第十条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组织编制天津市政府网站建设指南(暂行)、天津市政府网站建设技术规范(暂行),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组织信息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全市各政府网站应采取多种形式,为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服务。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在确保网站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外包。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凡建有政府网站的,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设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按期接受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站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全市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市各政府网站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网站停止运行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天津政务网编辑部报告,内容包括:网站停止运行的时间、原因,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网站关闭期间内容发布渠道安排等事项。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检查、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对本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

第四章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其网站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提高维护政府网站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政府网站不得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宣扬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市监察局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的处理及反馈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厅与市政府信息化办、市监察局定期组织公众、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全市各政府网站的检查、评测结果作为各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息化办、市监察局对网站的主办单位责令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