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4-12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的制定工作。城市网格化管理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资源为社会公众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整合资源,强化联动,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城市网格化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对网格中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责任单位有效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管理流程完整闭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格化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本市网格化管理实行分层分级、条块联动、督办分离、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区域内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和决策工作机制,并对发现和处置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上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数字化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县)政府应当设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受理监督中心和指挥处置中心,具体实施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房屋管理、交通港口、绿化市容、城管执法、规划土地、环保、水务、路政、消防、公安、民防、民政、卫生、体育、通信、工商、信息、邮政、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技术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处置和监督工作。

  环卫、绿化、燃气、供水、排水、堤防、道路、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网络、有线电视、建设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和服务标准、规范,承担相应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数字化管理中心的职责)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推进和检查督察;

  (二)负责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编制网格化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四)负责网格化管理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五)负责网格化管理队伍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考评。

  第七条(区县受理监督中心、指挥处置中心的主要职责)

  区(县)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网格范围内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和立案;

  (二)负责受理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投诉;

  (三)负责处置结果的核查和结案;

  (四)负责区域内网格化管理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五)负责网格监督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区(县)网格化管理指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案件处置的派遣和协调;

  (二)负责案件处置的督办和考评;

  (三)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情况反馈。

  第八条(经费渠道)

  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其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区(县)政府应设立城市网格化管理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网格化管理中紧急情况下无法明确责任归属的部件、突发性事件等相关问题的处置。

  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因实施网格化管理而增加的工作经费纳入现有经费渠道支出。各级管理部门、专业单位在制定年度预算经费时,应当将网格化管理的统计数据列入经费测算依据。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数字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上海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网格化管理专业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网格化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地区网格化管理的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管理内容)

  公用设施、建筑管理、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事项,应当纳入网格化管理。其部件和事件种类、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各专业职能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系统建设)

  市数字化管理中心统一编制技术规范、编码体系和管理基础数据。

  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包括数据无线采集、数据分发汇总、综合评价、运行监控、受理监督、指挥处置、综合展示、应用维护、基础数据管理、数据交换等子系统。

  各区(县)应当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处理发现与立案、派遣与反馈、核查与结案等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

  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其他城市管理领域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资源整合)

  与网格化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应当在管辖权限和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加强管理资源整合,并作为联接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置末端,配备相关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实现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城市管理问题。

  第十四条(验收使用)

  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巡查发现)

  监督中心可以将若干个单元网格组合成一个责任网格区域,落实巡查责任。

  监督中心派遣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网格监督员到现场,巡查并发现城市管理问题,其工作流程为:

  (一)按规定在责任网格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即时报送;

  (三)对处置结果进行核查反馈。

  监督中心应当为现场巡查的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交通工具、工作识别服和休息场所。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

  监督中心对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涉及网格化管理内容的市民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立案派遣)

  监督中心对网格监督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投诉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后立案,并将案件发送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处置的职责分工,及时派遣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案件,指挥中心可以指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牵头处置。

  对涉及跨区(县)的案件,相关区(县)应当及时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可以指定责任区(县)进行处置。

  必要时,市建设交通委可直接指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具体处置)

  处置部门和单位接到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任务,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指挥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处置任务的,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处置时间。

  处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范指定专人接受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任务信息,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处置事项不得推诿,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标准予以处置,需要其他工作部门予以配合的,应当承担起牵头组织实施的职责。

  第十九条(反馈结案)

  指挥中心接到处置结果反馈后,应当及时传至监督中心。监督中心应当派遣网格监督员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拍摄与发现照片同角度的核查照片。

  监督中心收到现场核查信息后,应当比对发现照片和核查照片,对符合处置规范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规范的,不予结案并退回处置单位重新处置。

  第二十条(信息储存)

  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长期储存相关案件数据,用于分析研究,并为行业管理评价及其工作改进提供决策参考。

  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立案、派遣和处置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和监督)

  网格化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听取市民的批评和建议,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的效率。

  市数字化管理中心应当将市民的投诉率作为考评网格化管理发现和处置工作绩效的依据之一。

  市数字化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将网格化管理考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督办问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于网格化管理处置单位久拖未决的案件应当实施督办。对相关责任人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绩效考核)

  网格化管理的考评结果应当纳入以下绩效考核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相关城市管理的考核;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城市管理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网格化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因工作疏漏和失职,造成城市管理问题发现不及时、协调派遣不力,以及系统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并影响网格化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网格监督员未按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导致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的,监督中心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和处置单位)

  管理部门接到派遣案件后,不及时处置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查处,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处置部门和单位接到派遣案件后,不及时处置造成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阻挠网格化管理)

  威胁、恐吓、侮辱、骚扰监督员,或抢夺、盗窃、毁损监督员的工作工具,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监督员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单元网格: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

  (二)部件:城市管理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事件: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市容环境和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的现象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