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4-12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南府办发〔2007〕3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充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五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确保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网站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建设和管理网站或网页。中央和省驻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网站建设和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对外宣传等的官方平台。

本市政府网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门户网站)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机构网站(以下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四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共建、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安全和便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承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各级政府部门要指定机构为政府网站的责任主体,确保政府网站有专人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办事、专门制度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分级建立政府网站群,逐步把部门网站整合到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推进政府网站资源共享。

市政府网站群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子站由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和机构网站构成。

县(市、区)政府网站群以本级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乡镇(街道)建设网站的,纳入政府网站群。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制定全市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和软硬件支撑保障,有序推进子网站聚合。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改造门户网站,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聚合。各县(市、区)门户网站要采取相应技术方式链接和对接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同级门户网站建立二级网站,原则上不独立建立网站。确需独立建站的,须经同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遵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相应技术方式对接门户网站,确保数据直接交换和信息共享。

鼓励乡镇(街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建立子站,通过互联网开展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网站的风格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栏目设置应当分类准确、重点突出,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级清晰,便于公众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标志图案。

(二)政府网站的默认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门户网站应当根据受众需要逐步拓展繁体中文版和英文版。

(三)门户网站要在首页链接子站和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要在首页醒目位置链接本级门户网站,并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其他政府网站和公益事业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条 政府网站使用域名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

(一)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xxx.gov.com,xxx为行政区域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部门网站统一使用本级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为xxx.本级门户网站域名,原则上不独立申请英文域名;独立申请的英文域名为xxx.gov.com,xxx为部门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二)政府网站应当使用中文实名网址。门户网站实名为“xxx人民政府”或“中国﹒xxx”,市辖区门户网站中文名称须加冠“南充”。部门网站实名为本机构的法定全称或简称。

(三)政府网站实名和域名应当及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注册认证,依法予以保护,防止被他人所盗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文件检索、帮助导航和对外宣传等基本功能,并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所有页面和提供的服务程序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特定版本浏览器,或者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逐步加强无障碍浏览技术手段的运用,保证特殊人群平等获得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发布。

政府网站应当允许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信息,并设置依申请公开栏目,接受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公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本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重点发布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投资指南及相关信息;

(二)政府机构及职责、办事指南、领导简介和分工及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任干部、人事任免等情况;

(三)重要政务信息,包括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领导活动、重点工作实施进展和统计信息等;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执行和行政经费、“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政府基金、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招标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七)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依据、条件、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使用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和收费、招投标等的执法检查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四)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部门网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本机关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重点发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及岗位人员、联系方式、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文件;

(三)各类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政策解答,以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信息;

(四)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及透明运行情况;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提高信息内容保障能力和水平,及时更新和充实网站的信息内容。门户网站每日更新次数不少于2次、数量不少于30条,部门网站每周更新次数不少于4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核把关。对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信息采编、审核和发布制度,坚持“先审后发、一事一审”,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安全。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网上办事服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拓展在线服务事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和信息服务应用。

网上办事服务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在线咨询、申请、办理、查询、监督投诉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模式,完善办事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和应用主题分类,重点整合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个性化、场景式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本级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跨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网上预审、在线咨询和办理、网上监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梳理行政权力事项,逐步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建设网上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第五章 在线政民互动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面向群众提供互动交流服务,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

政民互动采取以主站为平台,子站共同维护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网上评议、网上听证、在线访谈等互动渠道,积极拓展新的网络问政形态,聚合政务微博、手机短信和部门网站的互动功能,建立公众参与互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部门网站应当与本级门户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建立完善部门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等渠道。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其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能当即回复的,随即回复;不能当即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就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本级门户网站开展开放式决策和在线调查,并及时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调查的结果及反馈情况。

政府部门应当就本部门重点工作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调查,并及时公开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贴近民生”、“公众需求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开展在线访谈。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相关领导应当根据访谈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的便捷性和人性化,及时调整或整合公众参与度不高、互动性不强的栏目,简化注册登记和填报程序,降低参与门槛,方便公众使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实时监控、检查其运行状况,定期分析运行质量和可用性、升级系统版本、更新软件产品,确保网站能正常访问、提供的服务能正常使用,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障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行,遇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读网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网站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后及时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主站应当通过专业监测系统对子站的运行状况和运行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子站应当根据主站的监测结果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子站应当按照主站的要求,通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为主站提供内容保障。主站应当定期对子站提供内容保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

政府网站不得作为非政府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得与非政府网站合为一个网站或者一网两名。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实时进行调整或改版。县(市、区)门户网站的改版方案须报市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审核,部门网站的建设、调整或改版方案须报同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部门网站托管或以虚拟主机方式托管到门户网站的,安全保障工作由门户网站和被托管的部门网站共同负责。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建设政府网站,必须同步建设网站安全系统,包括:Web 安全发布、电子公告服务内容过滤、防火墙、病毒防治、邮件过滤、入侵检测和审计、防篡改内容、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硬件安全和警报等系统。

政府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实时监控、定期测评和检查系统安全,完善政府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内容篡改、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定期进行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具体承办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建设和管理、内容保障等。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考评、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建设和管理政府网站的,由政府网站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下列行为,行政机关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追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一)擅自借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开设网站的;

(二)盗用行政机关的名称进行冠名或注册实名网址的;

(三)借用政府网站的名义从事非政府信息服务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四十七条 面向基层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