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部网站)的管理,推动部网站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提升信息化服务“三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政务、规范运行、强化服务、保障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部网站的组成部分有:主站、部领导子站、司局子站、工作机构子站、事业单位子站和外文版。

  第四条 部网站是唯一以农业部名义冠名的政府类网站,是农业部在互联网上开展政务信息服务的唯一窗口。

  第五条 各司局、工作机构除本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的子站外,不再主办或协办其他网站。事业单位应积极利用部网站平台构建本单位子网站,并需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提出需求申请,经审定后,由信息中心协助建设。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加强部网站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是部网站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单位。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部党组有关部网站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部网站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二)指导部网站建设,组织开展网站建设维护培训。

  (三)组织监测部网站运行情况,牵头组织部网站绩效评估。指导和落实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部网站运行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是部网站主站相关栏目及子站的内容保障单位。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二)依据部网站子站建设规划,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模板、自主定制”的原则,围绕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提出设置、调整子站栏目的意见和方案。

  (三)及时维护部网站相关栏目内容,发布更新子站信息,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负责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 办公厅负责部领导子站内容维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条 信息中心是部网站的承办单位。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部网站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部网站主站的栏目设置和信息采编。协助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调整子站栏目。

  (三)负责部网站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监测、分析部网站运行情况。

  (五)负责统筹联络子站运行管理具体事项。

  (六)负责部网站平台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网站名称和域名管理

  第十一条 部网站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域名为www.moa.gov.cn

  第十二条 各司局子站的中文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本司局的法定名称,工作机构或事业单位子站的中文名称为本机构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各子站的域名为本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简称汉语拼音首字+moa.gov.cn。对出现重复的英文域名,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部网站域名的管理部门为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域名解析等技术支持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章 栏目建设

  第十四条 部网站主站和各子站栏目要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部网站主站栏目的调整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的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方案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批准,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部网站子站的栏目应围绕相关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进行设置和调整。调整方案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栏的设置应围绕部内某一时期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设置。需要设置专栏的单位应填写《专栏设置申请表》,由办公厅负责审核,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章 内容维护

  第十八条 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将部网站主站信息公开栏目作为公开主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相关工作流程,全面、及时、准确发布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部网站提供统一的在线服务入口。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在线办理、状态查询、办理指南、相关材料下载、审批结果发布等功能的技术支持,各司局负责提供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围绕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按程序、有计划地通过部网站开展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热点解答等栏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 部长信箱、网上信访等咨询互动类栏目中的信息,由办公厅负责及时整理并组织相关司局回复。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公开目录内容,由机关司局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

第六章 链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网站实行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链接在部网站上的其他网站,应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政府类网站,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主办的新闻类网站。

  第二十三条 未建设部网站子站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将本单位一个公益服务性网站链接到部网站。

  第二十四条 要求链接到部网站的部业务主管各社团组织的公益服务性网站,经归口司局和事业单位审核,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定后链接到部网站。

  第二十五条 不具有对外信息发布和互动功能的业务系统,可以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申请链接到部网站。

  第二十六条 链接在部网站上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在部网站上链接。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部网站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中心要做好测评的基础准备工作,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部网站的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技术应急值守。强化技术防护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八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条 部网站运行维护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部网站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网站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司局、工作机构和事业单位负责维护的子站、栏目、专栏的信息更新情况、互动交流工作情况和安全保障工作情况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网站管理办法,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部网站外文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