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4-16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现将《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发挥政府网站在电子政务运行中应有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设立的门户网站《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延安、构架桥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辅助决策”。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延安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政府与政府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是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网络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设在市信息办网络运行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信息办根据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明确各栏目的维护责任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相应科室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应把主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有关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信息办和网管中心。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网管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三、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严禁将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包括暴力、色情、法轮功等内容)上传至互联网。
  第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等为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确保所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在其主页的醒目位置放置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志。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四、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规范为: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yanan.gov.cn,代表延安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yanan.gov.cn,代表县区人民政府,其中xxx为各县区政府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域名为WWW.sxxx.yanan.gov.cn,其中s代表市级,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六条 网管中心为各部门提供的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各部门或工作人员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的需要,网管中心为用户提供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用户的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必须依托市政府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部门要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注意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网管中心,由该部门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应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管中心要经常监测这些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五、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必须建立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及数据快速恢复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界定上网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六、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各部门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络管理员的依据。市信息办根据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市信息办定期组织网站优秀建设单位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