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邮电报 更新时间:2013-05-05
随着互联网产业进入融合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各应用服务之间关联和互动性不断增强,互联网企业竞争已经从单一产品业务竞争转化为整个产品业务体系的综合竞争。“开放共赢”理念逐渐成为产业界的基本共识,基于典型业务的平台化生态体系构建成为企业竞争的制高点,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基于自身核心业务的数据开放逐步拓展延伸,进而形成了新兴的开放平台业务,例如新浪公司的微博开放平台、腾讯公司的微信开放平台、阿里巴巴公司的淘宝开放平台等等。
国内开放平台潜力巨大
从国际对比来看,国外互联网巨头企业的业务开放平台起步较早,具有开放平台业务生态体系雏形,对整个互联网产业格局影响也日益凸显。以Facebook公司的社交网络开放平台为例。Facebook公司的开放平台向广大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开放了核心用户信息,涵盖电子邮件地址、生日信息、兴趣爱好和地理位置信息等。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利用这些用户信息数据,实现了业务精准定位推广,并借此迅速崛起。社交游戏服务商Zynga在Facebook开放平台上月活跃用户高达2.4亿户,服务遍及175个国家。与此同时,Facebook公司业务类型逐渐从原有的单一社交网站转变为多业务聚合协同发展的社交平台。目前,Facebook公司借助开放平台汇聚了190个国家的百万规模开发者,形成了超过百万规模的第三方外围应用服务。在网络流量方面,早在2010年,Facebook公司就超越Google公司,成为美国访问量最大的网站;在网络视频方面,2012年,Facebook公司超越雅虎公司,成为仅次于YouTube的美国第二视频网站;在网络游戏方面,Facebook公司每月有超过2亿用户在其平台上玩游戏;在电子商务方面,Facebook公司开创了“F-commerce”(社交化电子商务)新模式。
国内各大互联网企业在开放平台领域的发展初见成效,在开发者数量、第三方应用规模、营收分成收入三大关键指标上实现爆发式增长。以腾讯为例,截至2012年6月,腾讯开放平台共拥有40万名注册开发者,注册应用超过20万种,第三方应用营收分成收入突破10亿元。与2011年年底相比,半年内注册开发者增长超过10万,应用规模增长4倍以上,第三方应用营收分成收入总额接近翻番。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探索起步较晚,使得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国际领军企业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在第三方应用规模、开发者数量、第三方应用使用频次等方面,新浪、腾讯等国内领先开放平台企业与国际巨头仍存在数量级上的差距。在第三方应用规模方面,国内开放平台的第三方应用规模大都在十万量级,与国际领军企业动辄百万的规模相比,差距十分明显;在开发者数量方面,国内开放平台的注册开发者数也仅为数十万,与国际巨头企业聚集的百万规模级开发者群体仍无法比拟;在应用累计使用/下载数量方面,国内开放平台尚未突破百亿次大关,与国外高达数百亿次的应用下载量相比,也存在倍数差距。
开放平台发展现存问题
整体来看,全球互联网开放平台的业务发展仍处于业务探索状态,其平台与外围第三方应用边界尚不清晰,平台内部规则也存在反复,致使平台企业与第三方应用合作存在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期性。从国外企业来看,Facebook虽然明确了开放发展的整体战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反复。Facebook公司虽然向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开放,但是也存在对个别开发者终止合作的行为,如Facebook公司先后屏蔽了语音短信应用Voxer对社交图谱的访问,切断了视频微博应用Vine通过Facebook开放平台找朋友的功能,关闭了俄罗斯社交应用Wonder对Facebook开放平台的API调用。从国内企业来看,大型互联网企业终止业务开放合作和干预开发者项目运营的情况同样存在。据多玩等中小游戏企业反映,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国内部分互联网企业出现了单方面终止其应用接入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公然复制第三方应用作为自有产品。
与此同时,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也给内容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巨大挑战。在内容管理方面,互联网开放平台进一步降低了应用服务创新开发门槛,意味着众多的第三方开发者可以创造出海量应用服务内容,网络文化管理和不良信息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在网络安全方面,互联网开放平台在促进外围应用服务大量增加的同时,相关业务数据交互越发频繁,潜在安全隐患增多,诸如API调用、用户信息调用等环节都可能带来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保护问题,未来开放平台面临网络攻击的威胁将显著增加。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互联网开放平台的用户数据资源共享(如个人信息和消费习性的精确把握)将使得用户隐私问题更加突出。
如何管理开放平台
当前,掌握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是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的关键战略,开放博弈是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演化和构建产业生态体系的关键,互联网业务开放平台正是平台化与开放化相互交融衍生的新兴服务模式。总体来说,在互联网业务开放平台的发展浪潮中,我国总体上仍处于相对有利地位。第一,国际产业格局未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尽管国外巨头企业在开放平台发展上居于领先地位,但整体发展路径选择上仍处于摸索状态,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第二,国内相关产业条件初步具备。我国已经拥有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和超过360万家各类网站,并且形成了趋于完善的产业链。我国已培养了百万量级的应用开发者、十几个以开放平台业务领导的企业创新群体,以及数十个广告联盟。
在当前互联网开放平台发展的特殊阶段,我国互联网产业监管应明确以“法律规制为底线,平台自治理为主,注重市场自调节”的原则,在确保其规范发展的同时保护其创新活力。
在法律规制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以法律监管为主要切入点,重点围绕完善开放平台企业、第三方开发者和用户之间法律责任和规则体系来规范发展。重点包括互联网开放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资金安全规则、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规则、合同责任规则、身份认证规则、信息内容安全规则等等,从法律上明确用户数据、信用信息等作为无形财产的界定,提出保护、转移、估值等行为基本原则和要求。
在平台自治理和市场调节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以引导为主,强化平台企业的自治理责任,由平台企业来主导、制定、完善开放平台内部的交易规则与机制。在尊重平台企业差异化探索的个性化治理模式下,政府管理部门推动互联网开放平台企业自治理的开放化,在第三方开发者和用户之外,引入更多第三方机构来构建和完善开放平台治理的生态圈。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充分注重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利用消费者的诉求和竞争压力来提高开放平台企业自律意识,并支持开放平台企业为此进行自我规范的努力,构建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