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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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湘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9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第三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组织推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主办。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参与制订全市政府网站的有关政策,制订全市政府网站的规划、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为市直部门政府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为政府网站的责任主体,明确网站主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网站有专业人员维护、专项经费办事、专门制度管理。
内容要求
第六条 全市政府网站的域名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xiangtan.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湘潭.cn”。
(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中文域名可以继续沿用目前正在使用的域名。
(三)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和中文域名如进行修改和调整,应统一标准。英文域名为“www.xt×××.
gov.cn”,其中“×××”表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的拼音字头组合;中文域名为各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全市政府网站应遵守国家有关备案制度的规定。域名发生变更时,应即时公布,并采用域名转接,保证用户使用。
第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自主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网站。
第九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由基本栏目和专业栏目组成。基本栏目包括信息公开类栏目、网上办事类栏目、公共服务类栏目和政民交流互动类栏目;专业栏目根据需要各自设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单位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工作部署;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网上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七)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网上办事服务
网上办事服务方式包括通过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进行在线办事和通过政府网站提供服务信息指南。
各级门户网站应当依托省、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各级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招商引资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
各部门网站应当做好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市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虚拟大厅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
开发利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信息资源,提供各类便民服务。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整合相关资源,向农民提供科技知识、气象信息、农产品和农资市场信息、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服务。
按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提供商贸活动方面的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政民互动交流
创新政府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新渠道、新方式,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逐步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政民互动渠道。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领导信箱栏目提交的涉及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信件,应当按相应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政府网站相关网页公开非涉密的各类电子信件的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政府网站要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根据在线访谈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组织信息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后台、网站信息报送信箱(xtxxbs@163.com)或相应栏目,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协调信息报送,并负责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于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要求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要求,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对栏目内容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逐步加强无障碍浏览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保证特殊人群平等获得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一级政府建立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建设一个子站”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将本部门网站整合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统一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的互联网出口和公共软硬件系统,采用统一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新建,应当经上一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部门网站的新建,应当经同级网站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政府网站。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不得将服务器托管到商业机构。
政府网站不能作为新闻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能与新闻网站合为一个网站,一网两名。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负责,技术力量不足的,在确保网站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委托外包。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凡建有政府网站的,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维护机制,设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网站的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按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站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必须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检查、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各部门应每年对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级本部门网站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提高维护政府网站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5年),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政府网站不得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宣扬暴力、淫秽等非法内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后反应迟缓、调查不力、处置不当的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评估考核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实施方案,承办绩效评估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情况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专栏,公开征求对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意见,最终形成当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标准。
第三十二条 网站绩效评估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优秀开发区、示范区政府网站和优秀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估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全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
第三十五条 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标准。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网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网站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