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委托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就“深圳海关2013年通讯设备全数据采集分析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HG13GK-A0208-005S
二、项目名称:深圳海关2013年通讯设备全数据采集分析系统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备名称、数量及技术规格: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手机信息提取设备 |
12 台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货。 |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货。
3、交货地点:深圳海关指定地点。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制造商可以自行参加或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本项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根据“财库【2011】59号文”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采购人整体采购项目或为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4、领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予以拒绝: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8、投标人其他条件: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年检合格且经营范围覆盖投标货物的相关业务。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相关信息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领取办法:
时间:2013年7月 1日至2013年7月 21日,每天上午09:30至11:30 ,下午14: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512室(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有意向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领取招标文件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身份证原件。
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3年7月 23 日上午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送达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3、开标地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会议室(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招标人相关信息
招 标 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 编:100730
联 系 人及电话:公为良(010--65195902),
万荣祥(010—65195170)。
传 真:010-65195902
开 户 名 称: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开 户 银 行:建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帐 号:11001059200059108022
如使用电汇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用途、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包号。
七、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站(http://hgcg.customs.gov.cn)上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