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3-08-14

 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贸局流〔2013〕16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电子商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7月8日

  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电商换市”的战略部署,打造网购市场的“宁波板块”,创新线上线下“两条腿走路”的商业模式,eve中国网 浙江频道 浙江权威新闻宣传门户网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加强扶持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完善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二章扶持的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重点和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的专业服务商。

  (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包括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五)鼓励企业使用宁波甬易宝等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

  (六)商贸主管部门委托协会、院校和专业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课题调研、项目研发和重大活动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并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及各类财务报表。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四)有较强的人才团队和技术力量;拥有宁波本地自有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业务模式、商业模式等具有创新性。

  (五)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不少于100万元。

  (六)往年已获得该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申报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比上年增长30%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要求比上年增长15%以上。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要求申报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合计不少于100万元,网络销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主要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申报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少于50万元。

  (四)往年已获得该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若再次申报同类型扶持,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比上年增长30%以上;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要求比上年增长15%以上。

  第九条 同一家企业补助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十条 使用宁波甬易宝等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扶持。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主要指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和电子商务平台硬件设施购置费、软件外包费等。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用,主要指为推广平台而开展的广告、展会参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总额和网络销售总额各占50%权重综合排名,选取前若干名为扶持企业,并以奖代补的形式,视情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励。

  第十三条 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企业研发投入,主要指企业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和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购置费等。

  第十四条 被确认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原则上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和标准予以补助;被确认为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商贸主管部门委托协会、院校和专业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课题调研、项目研发和重大活动等,按协议(合同)支付。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商务局和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于5月底前上报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种类型。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宁波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资金扶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当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情况介绍材料,包括平台运营情况、业务类型、商业模式、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人才团队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平台项目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明细表和汇总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五)申请资金扶持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应当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企业主营业务、产品定位、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提供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六)申请资金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当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包括业务类型、服务模式、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人才团队情况、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等;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研发投入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七)申请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的,须提供国家商务部批复确认文件及相关申报资料;申请浙江省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和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补助的,须提供省商务厅的批复确认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的,须提供贸易局的批复确认文件及申报材料。

  (八)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贸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贸易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相关企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执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

  (二)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奖励)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市贸易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今年申报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