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8-1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政府门户网站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履行政府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我省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省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要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服务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网站,促进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由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主管、主办,各级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协办,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承办。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运维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在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为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保障,实现网站链接。各级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必须安排相关机构,落实专人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建立省政府门户网站协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分析、研究网站运行保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zgov.gov.cn,网站名称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中文域名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中国。

  第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以公众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二)网上办事类:全面整合在线服务资源,提供行政办事和社会公益服务,以公众为中心,提供行政事项办理指南、表单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等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查询、专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互动交流类:受理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应当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结合网站运行情况,及时做好网站栏目规划,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当将安全保护系统纳入重要建设内容,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十三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建设。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办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十五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各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责任单位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将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提交网站相应栏目;在线办事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按季度书面上报栏目内容更新情况。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省政府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省政府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省政府门户网站与栏目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第十六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省政府办公厅、省直相关部门、各级政府为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单位分解表》。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承担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及网上服务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发布,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确保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时效性。严格信息“谁提供,谁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贵州概况;

  (二)省政府机构设置、省政府领导简介及人事任免;

  (三)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四)政府的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会议;

  (五)贵州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各类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和标准;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做好本单位为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办理、回复等工作,及时为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职责、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简介等信息;

  (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省政府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应对公众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的涉及各责任单位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信件及时处理,咨询类信件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回复;意见、建议和投诉类信件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给予回复,对需要调查核实而不能当即回复的,应在2至3个工作日给予受理告知,15个工作日办理结束。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负责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更新、安全管理、新功能新技术应用、应急值守等运行管理工作,定期综合分析网站的运行情况并做工作报告。委托专业网站运维机构具体承担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安全保障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监测,对网站提供的各项功能、栏目内容更新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和各栏目责任单位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负责定期对省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网络和主机设备进行巡检,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负责制定省政府门户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负责在全国、全省召开重大会议期间采用人工及技术相结合的手段,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要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政府、县(市、区、特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栏目建设和对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坚持公众评议和专家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测和年度考评相结合,每年采取不同方式对各地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进行培训、指导,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办公厅及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相关工作,通报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同时将网站绩效评估结果抄报省直及各地目标绩效评估考核办公室,作为本地本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评估考核指标内容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