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8-2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04]34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高度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在经济社会资源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一个重点。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开发利用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有利于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优化经济结构。

  (二)进一步增强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紧迫感。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信息资源总量不断增加,质量逐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信息资源开发不足、利用不够、效益不高,相对滞后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困难、采集重复;公益性信息服务机制尚未理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低,产业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对不良信息的综合治理亟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体系需要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担负起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任务

  (三)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先导,充分发挥公益性信息服务的作用,提高信息资源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环境,推动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主要原则是:(1)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保障安全、公开信息与保守秘密、开发利用与规范管理、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的关系,综合运用不同机制和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发展。(2)需求导向。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重视解决实际问题,以利用促开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3)创新开放。坚持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竞争,扩大交流与合作。(4)确保安全。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强化全社会的信息意识,培育市场,扩大需求,发展壮大信息资源产业;着力开发和有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息资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增强公益性信息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推动我国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结构优化,提升全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七)加强政务信息共享。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制定标准规范,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当前,要结合重点政务工作,推动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继续开展人口、企业、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探索有效机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规划和实施电子政务项目,必须考虑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八)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对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应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授权申请者使用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规范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行为和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工作。

  (九)提高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对经济信息的采集、整合、分析,为完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深化金融、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信用信息资源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视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强化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

  (十)合理规划政务信息的采集工作。明确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加强协作,避免重复,降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职责,遵循标准和流程要求,确保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要统筹协调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增强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的自主保障能力。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十一)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采集、登记、备案、保管、共享、发布、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资产管理工作。

  四、加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和服务

  (十二)支持和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政务部门要结合工作特点和社会需求,主动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积极向公益性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重点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项目。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或按有关规定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重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著作权拥有人许可公益性信息机构利用其相关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服务。

  (十三)增强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强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宣传等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力度。推广人民群众需要的公益性信息服务典型经验。

  (十四)促进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的有序发展。明晰公益性与商业性信息服务界限,确定公益性信息机构认定标准并规范其服务行为,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妥善处理发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五、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

  (十五)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积极发展信息资源市场,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垄断、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息商品流通,鼓励信息消费,扩大有效需求。政务部门要积极采用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商品和服务。

  (十六)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研究制定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鼓励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发展数字化产品,提供网络化服务。促进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行业发展,繁荣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开展信息资源产业统计分析工作,完善信息资产评估制度。鼓励信息资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十七)加强企业和行业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深度开发并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建立行业和大型企业数据库,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注重推动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产业的改造,着力提高电力、交通、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使用效能。

  (十八)依法保护信息资源产品的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数据库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九)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提高信息资源产品审批效率,完善登记备案和事后监督制度。保护信息资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保障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一)增加资金投入并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采集更新、运行维护、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相应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鼓励企业和公众投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科技研发、试点示范以及重点信息资源开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效益,降低风险。

  (二十二)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定立法重点,制定相应的立法计划,加快立法进程,及时颁布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十三)加强标准化工作。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机制,制定信息资源标准、信息服务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突出重点,抓紧制定信息资源分类和基础编码等急需的国家标准,并强化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广泛应用。

  (二十四)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有广泛需求、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国家重点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力求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

  (二十五)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和多种终端方便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环境。鼓励、扶持在街道社区和乡镇建设适用的信息服务设施。提高互联网普及率,丰富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加强公众使用互联网的技能培训,支持上网营业场所向连锁经营方向发展。发挥广播电视普及、便捷的优势,推动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二十六)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健全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倡导网络道德规范,创建文明健康的信息和网络环境。遏止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违法、有害信息的制作和传播,依法打击窃取、盗用、破坏、篡改信息等行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应用,重视引进信息技术及产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增强对涉密系统的检查测评能力。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推进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线行为保护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二十七)加大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信息意识。重视业务能力培养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高等院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将信息资源管理等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发挥各类教育培训体系作用,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军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由解放军信息化领导小组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