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财税增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2002年以来,国信办,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在北京,青岛,杭州,深圳和上海,浙江,沈阳,大连,济南,厦门,成都等省市分两批开展了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市通过工商,税务企业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发现了大量在工商机关登记但未作税务登记或已注销工商登记仍然营业的行为,堵塞了监管漏洞,促进了财税增收;同时,较好地解决了有关部门交叉稽核问题,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推广此项工作,实现全国范围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工作目标是: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益,实现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为基础,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完整,准确,动态的企业基础信息库,加强动态监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主要任务是:制定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流程和共享指标体系;建设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实时交换(省级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已完成数据集中处理的地区,原则上在省级建设);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各地区开展本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用导向,资源整合。各地区要围绕市场监管,财税增收,优化服务等业务应用需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结合本级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地区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信息化基础条件,充分考虑技术实现的可靠性,实用性和可扩展性,适时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
(三) 条块结合,协调推进。各地区在实现本级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同时,应主动加强上下级间的沟通协调,充分满足上级业务数据汇聚和下级业务数据应用的要求,支持各级行业管理职能的落实和地方跨部门业务协调的实现。
(四) 制度保障,稳定运行。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系统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稳定运行。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的范围和层级,确定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主体,并及时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进展情况。
(二) 各地区信息化,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本地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把本项工作纳入电子政务规划,制定建设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 国信办,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要加强指导,协调解决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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