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13-09-15
当前全球经济正处于复苏阶段,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的同时,也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就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制度的层面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政策建议。
  电子商务行业税收管理现状
  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前两种是企业模式,一般企业有实体店,他们在现实中已缴纳税款,不过,我国尚未针对网络销售行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征税,在该方面的税收监管欠缺已经造成网络失信、市场无序经营、市场主体利益受损、公平竞争原则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将不利于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活动的一种新的贸易方式,因其成本低、快捷性备受社会大众所喜爱,逐渐成为一种购物时尚与消费潮流。2012年,我国网络交易总额达8.1万亿元,其中淘宝天猫的总交易额就超过1万亿元。电商网络交易的巨额交易量与可观的回报率,使得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行业迅猛发展,成为我国信息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重振经济、刺激消费、拉动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预计2013年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有望达到18155亿元,电商将进一步推动国内经济增长。
  然而,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对我国税收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前两种是企业模式,一般企业有实体店,他们在现实中已缴纳税款,不过,我国尚未针对网络销售行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征税,在该方面的税收监管欠缺已经造成网络失信、市场无序经营、市场主体利益受损、公平竞争原则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将不利于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商征税已有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在根据电商行业发展趋势,不断调整,使得相关法律制度更加成熟,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如英国2002年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开网店要登记纳税,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为必须接受税收征管,缴纳相应的税款。再如,2013年5月,美国众议院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原有互联网征税法案存在的漏洞,明确了征税税基与征税条件和方式,为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创造了更优越的制度环境。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制度亟须更新升级,通过建章立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现行税收征管体系难以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问题仍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也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交易行为征税的相关法律出台,由此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制度缺位的障碍,在执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一,现行税务登记办法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没有明确要求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确认。所以,税务机关对很大一部分未经工商注册而又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行为监管成本较高,无法通过税务登记实现对纳税人的有效控管,造成漏征漏管,税源失控,税款流失。
  第二,现行申报纳税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新要求。虽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但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税务网站建设不健全,目前仍然要求纳税人必须报送纸质书面材料,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使得不能具体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也就无从谈起,并且电子商务具有市场全球性和场所流动性的特点,经营者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交易。现行上门申报纳税方式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
  第三,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不利于电子商务征税。首先,应纳税额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都有趋利性,不会主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样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准确获取纳税人交易的相关信息;其次,电子商务企业的账目本身就难以查证,电子账簿凭证易于修改和加密,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真实的成本、费用和利润,造成税务机关不能以确定收入额和利润率作为参照标准。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货币、网上银行逐渐取代了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劳务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也明显跟不上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方式的变化。
  第四,现行征税范围确定方式不适合于电子商务交易。关于电子商务“收入来源地”的问题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比如在营业税中,目前的课税地点是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在实践中一般以劳务的提供地或履行地为劳务发生地,或是以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通过网络形式提供,交易行为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征税地点也难以确定。此外,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离,导致电子商务在课税基础方面的登记管理和跨国交易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综合上述,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不断涌现,现行税务登记等户籍管理、发票和账证管理、属地分类管理等工作亟须及时进行调整和升级,才能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引导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地发展。
  规范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应尽快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加强社会化协作,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我国税收信息化人才建设,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一)补充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要针对网络交易的特征,重新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完善我国的税收条款并对纳税主体、纳税客体、课税标准、纳税期限、纳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
  二要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优惠,鼓励、支持、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对B2B和B2C市场征税,暂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再结合电子商务经营的登记注册以及电商反馈信息,对纳税主体、纳税地点、计税依据以及适用税率等要素的予以确认。对C2C电子商务以征收增值税为主,结合2013年我国“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时,要以增值税为主,最终使电子商务征税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二)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完善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征管
  首先,修订现有相关税收法则,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税务登记的规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税务登记制度,用以识别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实行网络交易的网商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等上网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活动情况。
  其次,推广使用专门的电子发票,科学建立互联网纳税申报。一是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于恶意修改、伪造电子记录、电子票据、数字化发票,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对电子商务纳税人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在互联网上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设置在主页上,纳税人录入申报数据,填写报关单电子签名,将报告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信息再被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和税务代理、税务稽查、征管网络化纳税申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纳税资料申报制度。
  最后,建立相关部门间沟通机制。加强与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得真实可靠的收集信息,开展税务审计。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以计算机终端为依托的自动稽查系统,要求为网上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安装运行该系统,以实现有效地监控企业的流动性,开展税务审计,防止企业偷、逃税行为。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努力寻求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及时收集,获得可靠的信息,税务信息,防止纳税人利用互联网贸易进行国际避税。
  三)加强社会化协作,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与工信、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定期与之进行沟通,核对确认信息,逐步构建网上交易服务商、自主经营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企业等全国性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完善认证、支付等支撑体系,鼓励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以便更有效监控网商的交易过程。由专门设立的税务机构人员将税收信息资源数据库化、网络化,构建税收情报网络,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将各地局部的税收信息整合成全国共享的税收信息库。通过建立一个基于网络中介信息的电子商务税收遵从模式,通过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加强税务机关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稽查率和处罚率,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四)加强我国税收信息化人才建设,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税务行政人员加强网络培训。仅懂得税务管理和征收知识,不掌握计算机税收知识是无法做好电子商务税务工作,不能应对电子税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的税款征收。同时,信息化队伍的建设也是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的要求,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需要一支具备现代服务意识、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和税务业务知识的高素质综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