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学者表示,铲除网络谣言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除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解释》严格量化网络谣言的入罪标准
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无法分离的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环境直接联系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新形式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阻碍,必须从传统的社会管理思维模式转向应对信息化社会管理思维模式,如此才能维护我国现代社会特别是信息化社会的正常发展。
“我国从1994年以来一直在制定和修改网络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这次《解释》是对网络谣言行为的专门回应”,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皮勇是长期关注网络犯罪的法学专家,他认为,该《解释》的出台,对依法惩治我国网络上制谣传谣活动的司法行为将起到统一工作规则的作用,能有力控制严重的网络谣言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学会会长李云龙表示,当前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他认为,《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相关司法还比较陌生,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是否依照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处罚这些行为上,不好把握尺度。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络谣言等侵权行为获得严格量化的入罪标准,并厘清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各地执法活动在法律层面更加规范,执法有据可依,为治理行动确立门槛”,皮勇认为《解释》的出台,在具体的司法操作实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解释》厘清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在9月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通过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此外,他指出《解释》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表示,《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和司法机关以往处理的、发生在现实社会的类似犯罪,只有形式上的差别,没有实质差别。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和现实社会中所实施的相应犯罪,在危害性方面从实质上看是完全相同的,都应该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
李云龙认为,《解释》确定了“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对《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类型化和具体化,规定“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从而厘清了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清晰的法律标尺,并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
《解释》出台以后,社会上有声音认为此举会打压“网络言论自由”。对此,皮勇认为,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权利,言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其他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才是公民的权利。如果放任每个人在公共场所恣意言行,包括在互联网上造谣和辱骂,那么,就没有公众共同安全和和平的生活环境。认为《解释》是打压言论,是只看到它对不法者相关行为的打击作用,却故意忽视了为公众创造安全、平和的共生环境的作用。同时他也表示,我们也要警惕和防止该《解释》被司法机关滥用,否则将会造成既损害公众利益又侵犯个人权利的两害恶果。
“网络虽是公共意见的表达空间,但这些言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言论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在网络上同样如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吴学斌说。
打击网络侵权犯罪需多管齐下
学者认为,《解释》的出台虽然为有效打击各种网络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要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还需要从社会教育、社会治理等方面着手。
暨南大学副校长林如鹏认为,在媒介化的社会,应加大公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当前,许多公众对于网络信息缺乏辨识,多采取盲从的态度,这也是为什么网络里一条客观公允的信息很容易遭到起哄,而一条偏激言论却很容易被追捧乃至疯狂转发的原因。
没有公民媒介素养的全面提高,网络谣言就不可能消失,再好的宣传手段与形式都可能被消解。“在网络化社会,中国民众应当及时补上这一课。” 林如鹏强调。
皮勇表示,任何法律对违法犯罪活动都只能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疾病,法律只是治疗手段之一。惩治包括网络谣言行为在内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从法律、管理、技术控制、公民法制教育、社会教育等各方面着手,才可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