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区法院信息化工作的调研报告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9-24

——以广西百色市法院为实证分析
 

    近几年,从最高法到各省、自治区高院均加大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力度,全国各级法院信息化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开启了法院信息化新的发展历史时期。但是,由于经济条件、主观努力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尤其是山区法院,更为严重地存在思想认识、发展方向、应用管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地处广西西部山区的百色法院为实证分析,调研当前山区法院信息化工作发展特点、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旨在为山区法院信息化工作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不当之处,恳请广大同行业界批评指正。

    一、百色市法院信息化工作发展基本情况及特点

    截止2012年,百色法院不断配足信息化办公设备,干警与计算机的配备比例达到90%以上,百色中院及辖区12个基层法院并分别完成了二、三级专网建设,基本实现了与最高法、区高院的语音、图像视频、数据专网传输。同时,百色市法院按照区高院的要求和基本配备标准开展科技法庭、远程提讯室建设工作,目前百色中院完成了科技法庭的设备安装准备工作,12个基层法院有11个法院建设了科技法庭,百色市两级法院全部完成远程视频提讯室的建设。在区高院的牵头组织实施下,百色市法院以信息化数据应用项目建设为重点,应用于审判综合管理、司法统计、庭审管理等领域。

    百色市法院信息化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院信息化的优势逐渐显现。百色市法院已经初步构建起以三级专网为依托,以法院内网为框架,以计算机技术运用为手段的网络办公、办案模式,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百色法院因此获得2011年全区法院绩效考评一等奖,同时获得“全区法院绩效考评先进集体”奖。

    (二)法院信息化尚在起步阶段。

    一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缓慢,科技法庭、硬件设备跟不上信息化要求。二是应用管理机制没有建立,缺乏强有力的信息化应用、推广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信息化应用技能全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等。三是信息化应用的层次简单,干警应用能力不高。如锐新审判系统中有许多子系统,但很多法院只利用了其中部分功能,而对审判管理目前仅停留在对案件进行填表式的流程管理,还未建立电子卷宗、档案数字化以及实体上的管理。

    (三)法院之间的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百色中院、右江、田阳、田东、平果4个县(区)位于右江河谷,经济发达,领导重视,干警转变观念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走在前列;位于百色南部的德保等3县,近两年来,工业发展迅猛,经济比较发达,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也发展很快;位于百色西部的田林等5县,经济比较落后,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较慢。

    二、百色市法院信息化工作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主要领导对信息化的认识程度,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程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这项工作,领导班子就容易统一思想,容易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地调动资金、技术、协调部门之间的联动,实现建设和应用的有机统一。而我市有的法院领导在对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应用水平认识上,观念仍然滞后,已然成为信息化工作的阻力。

    (二)经费有限,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保证。目前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设施还不完善,许多电脑未能更新,软件未能升级,这些都制约法院信息化的进程。法院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三)信息技术水平低下。整体信息技术水平低下已成为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一是法院干警的信息技术知识普遍缺乏。二是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等现象还十分严重。

    (四)信息化管理与法院的整体管理对接效果不够理想。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能简单地以审判工作“网络化”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而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以法院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物质装备管理在网络上的运行程度作为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作为法院办公现代化的衡量尺度。目前,法院实际管理、工作流程与开发商设计还未实现对接顺畅。

    (五)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法院的信息化专业人员,大多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很多仅能起到对网络进行维护、硬件进行维修、故障进行排除,缺乏将网络技术、法律和法院管理有机联结起来的复合型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六)缺乏长远规划,缺乏整体性。使用软件的侧重点不同,结果往往导致实现的是某个业务环节或某一个管理功能的信息化,与整体集成和沟通程度不高。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表现为一台机器往往要装上四五个法院系统内要使用的软件,同时最大的问题还表现为这四五种软件不能进行数据通讯,导致这些软件的存储数据像一个个“孤岛”一样,使得各部门信息处于一种割裂状态而没有被很好的互通起来,成为一个个物理上互联、逻辑上却不能互通的“数据孤岛”。这种“数据孤岛”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更多的、更严重的是法院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山区法院信息化工作发展的对策

    (一)把握方向,稳步发展

    信息技术是一门日新月异的、科技含量很高的、发展非常迅猛的行业。目前我们很难有一个准确和详尽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发展模式和最终目标,也没有能力和必要一步到位。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百色法院的实际,制定阶段性的建设计划和发展目标。这样既不走盲目推进、无序建设和重复浪费的弯路,又能够有所作为,量力而行,持续发展。按照上述思路,我们认为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运用空间很大,主要包括网上办案、案件管理、审判支持、信息提供、公众服务、远程办案、政务管理、系统整合。以上几个方面大致可以勾画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框架。从百色法院信息化工作现状看,基本上在以上方面都应用了信息化,但是从其科学严密、合理方便,完善情况看都比较初级,使用效果非常不令人满意。因此,我们要心中有数并且有计划地,每年确定一些重点项目,逐步攻克和推进。

    (二)注重适用,持续改进

    1.强化办案系统。一方面要在开发使用现状基础上通过严格管理,推进全院一体的规范和熟练运用。例如要求在网上填写的数据和录入的文件必须在网上进行而不能手工操作,审批程序必须在网上进行而不能手工审签,证据和案件材料必须在相关阶段同步录入而不能事后补录等等。另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不断改进那些不方便办案、不符合工作习惯或者不起作用的程序。再一方面要逐步开发目前我们还没有的办案系统,包括亟待开发的法律文书自动校对系统、正在考虑的电子档案在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运用、重点开发的庭审自动录像和记录系统、后续开发的远程办案和听证系统等等。

    2.构建综合信息平台。目前全市法院网上办案、网上办公等诸多工作都通过网上进行,各种审判和工作数据基本都已在电脑中储存,但是我们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综合数据平台,因而没有发挥出网络在法院综合信息交流和为管理者提供综合管理信息方面的强大作用。这个问题已经成当务之急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综合评估和综合分析指标体系,并随之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评估的基础数据将完全信赖网络自动提供。在此基础上不断作强作大,逐步构建起全市法院信息中心,实现数据和其他各种信息资源的广泛利用与交流,为决策者、管理者和法院内外人员提供所需各种司法综合信息。同时,还应当强化现有的司法统计数据网上自动生成工作,通过严格要求和程序校正,完全达到司法统计数据的网上自动生成要求,除满足自身综合信息需求外,也为通过网络为最高法院和区高院提供我们司法统计数据作好坚实的基础性工作。

    3.深化人事和后勤管理系统。目前我们在运用网络进行人事管理方面还没有上到一个基本平台,大多只是在网络上储存了一些静态的基本人事信息和手工填写的干部业绩档案等。下步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开发动态的人事管理系统方面。具体说,就是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运用综合信息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发法官、执行官、书记员和其他人员的分类评价、考核和管理系统,实现人事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自动化。在后勤管理方面,应开发包括自动派车、办公用品、枪枝和财物等管理软件。

    4.完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服务系统。从阳光司法来说,要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开放案件的审判过程查询、案件裁判结果查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重大审判和执行信息随时查询等目标。从司法服务方面说,要在不断完善和深化已经或初步建立的自动语音服务系统、电子屏幕查询系统、手机短信提供系统、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基础上持续开发新的服务项目,以满足当事人和公众需要的司法信息。还要特别注意查询内容的及时更新和准确、完善,以达适用和公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5.不断整合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拓宽和调整思路,在工作推进的同时不失考虑系统的综合利用和整合,追求既适用又有效率以及信息多重利用的效果,避免无益和重复劳动。整合的总体思路包括各系统间信息的互通互用、各管理手段有效连接、建立全市法院门户网站,力争把百色法院互联网站打造成更高层次、更新服务、更快频率和更多信息的法律网站。

    6.保证安全运行。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最大危险是计算机病毒问题,所以在发展中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安全稳定的网络系统作为基础性但确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来考虑。要建立统一安全标准及规范,根据需要有选择进行系统、数据和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系统建设,实现设备安全控制、防病毒、安全访问控制等安全系统建设的重要目标。

    (三)注重管理,完善机制

    1.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导机制。成立由各级法院一把手任组长、主管信息化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主要成员的法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主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建设规划、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审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项目内容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调度指导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2.整合力量建立信息化专门机构。市中院本身工作任务较重,并且要有效指导和协调基层法院的工作,应当考虑建立专门的信息化工作机构——信息化工作科。信息化工作科以现有技术科为基础,首先是要配备懂法院工作、文字工作和IT技术的人员作为科长,从事总体工作的计划思考、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同时要充实有一定理论功底且比较熟悉IT技术的人员,负责网络编辑和维护更新等相关工作。在院里层面继续保留领导小组,协调无法由信息科自己承担的相关工作,组长最好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科的院领导承担。基层法院可以不建立专门的机构,但也要在与中院相对应的部门确定专门的管理型和技术型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能较好适应工作的人员。

    3.建立科学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合理使用好本级财政经费和专项经费。各级法院在年初经费预算时要根据本年度具体建设任务安排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两块专项资金,用于本级法院统一制定计划、统一招标购置、统一实施项目、统一配备安装,特别是要保障法院专网网络核心设备、接入设备、软件、电路的建设和维护;法院数据中心、灾备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法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建设和维护。

    4.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根据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法院应该认真制定科学实用操作性强的信息化建设、运行、应用、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制度保障信息化的建设、应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1)建立完善信息化责任制。在工作方法上要责权明确、时效明确、责任到人,建设、应用、管理三方面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确保建设上档次,应用上台阶,管理上水平。

    (2)建立完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通报和绩效考核制度。把信息化的建设、应用纳入全区各级法院绩效考评范围,同时建立信息化奖惩激励机制,把信息化工作列入年终评比考核必备指标,实行对优者加分、对不达标者扣分的办法,以行政手段全面推进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3)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法院网络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制定相关制度,配备网管、杀毒、审计等安全保密管理软件及设备,做好计算机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存储运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网络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4)建立完善信息化资产的管理机制。设立信息化系统资产目录和实物台帐,各类信息化设备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防止资产流失。法院专网设备、科技法庭设备、远程电子签章设备和机房等重大系统或设施要认真落实管理使用制度,确保信息化系统的设备设施长期保持良好的运行、使用状态。

    (5)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法院要把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列入招录计划作为重要议程,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同时,为技术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配足配强技术力量,认真解决好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物质待遇,培养一支政治强、技术精、纪律严、能适应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需要的技术队伍。

    (6)探索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统运维外包服务工作机制。为弥补法院技术力量的不足,在保证核心技术数据、涉密信息资料、审判信息和各类内部工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级法院可以选择具备涉密资质、商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经营管理稳定的专业公司作为技术合作伙伴或运维承包商,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服务内容、质量考核标准、安全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归属和费用支付等内容。

    (7)建立完善信息化培训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和阶段性的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分类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全员业务技能培训,采用“脱产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方式,确保法院各类人员能适应信息化应用和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一、政策文件类:

    1、广西区高院:《全区法院系统信息化工作三年规划》,广西区高院于2009年上半年发往全区法院。

    二、调研类:

   2、吴义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中的若干非技术因素影响研究》,载于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网络出版年期:2004年04期。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dbname=cmfd2004&filename=2004094232.nh&uid=&p

    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科技之路》,载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09年8月19日。

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3641

    4、李嘉:《欠发达地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来自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载于《中国审判》2010年06期。

    5、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载于《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三、论文类:

    6、廖元勋:《对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于《人民司法》2008年11期。

    7、刘义生、李润海:《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及应对》,载于《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

    8、李瑞富、李润海:《法院信息化与法院发展》,载于《山东审判》2005年03期。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