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不足
来源:江苏经济报 更新时间:2013-09-25

  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仅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而且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但目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存在诸多不足,应予重视。

  信息化建设及应用规划不细致、长远。虽然多数法院已开始重视信息化建设,但一是信息化建设随意性大,往往是筹措资金匆匆上马,缺乏严谨的设计及长远的考虑,导致有的项目需要二次改造。二是信息化建设规划不够细致、流于形式、不能落实,致使信息化建设具有跟从和盲目性。三是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规划缺乏统筹性,经常是忙于建设规划疏于应用规划,不能同步提升法院办公自动化水平。四是信息化规划重视程度不高、参与性不够。负责审判流程、装备管理、人事管理的部门应共同参与到信息化规划中来,将信息化规划提升到全院建设规划之中,才能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促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和办公的自动化。

  执行流程管理相对滞后。一方面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另一方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省高院综合系统中的执行案件系统软件差异性较大,不好兼容拷贝,执行部门信息输入重复、工作量较大;第三,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如执行环节的分权制衡,对重大裁决的执行合议制,对变更、终止、终结等决定的执行听证制,拍卖、评估和执行财产分配的执行公开制等。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尚未确定,开发商也不可能触及,因此,使执行流程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

  现行管理与信息化不能完全对接。将法院信息管理与整个法院管理对接的法院很少。如何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现行管理的对接,以全面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层次,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一个课题。法院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能简单地以审判工作“网络化”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而应根据法院工作特点,以法院审判管理、办公管理在网络上的运行程度作为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作为法院办公现代化的衡量尺度。这对开发商和技术部门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开发出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系统,也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发出符合各家法院实际的办公管理系统,以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管理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