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办发〔2013〕1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整合和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以及市财政投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信息网络工程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遵循统规统管、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主管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
(二)拟订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的前置审查、技术评审、评估论证和验收等;
(四)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报市电子政务办前置审查。未经审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资源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一般不得新建机房、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市级中心机房,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视情况纳入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
第七条 凡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工程应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
(一)单位内部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涉密信息系统同时向市国家保密局申报。
(二)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向市电子政务办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技术方案,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审定,市电子政务办提出立项建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应现场调研,优化建设内容,完善技术方案。
第九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技术方案评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条 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技术方案评审后,送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工程承建方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对投资数额超过200万元的电子政务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和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投入运行。
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涉密信息电子政务工程由市国家保密局、市电子政务办共同组织验收。涉密电子政务工程通过验收后,由市国家保密局颁发涉密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工程决算评审。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定期组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单位,暂缓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全程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电子政务办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