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后勤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后勤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内容包括:集中办公地点选择管理、人员后勤管理、工作环境管理、住宿餐饮管理、费用支付管理和设备耗材管理等。
  第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坚持以服务为中心,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障安全、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集中办公地点选择管理

  第五条 集中办公地点原则上应安排在金三环宾馆,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地点。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距离税务总局办公地点较近、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安全卫生、收费合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一)工作环境。基本办公条件是各种类型的会议室齐备,会议室宽敞明亮,配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投影仪、幕布等)。具体要求是:具有能容纳150—200人的大型会议室,15—20个能容纳10—20人的中小型会议室,能满足30人以上同时对外通话的总机线路,能满足150人同时上互联网。
  (二)住宿环境。能满足集中办公人员最高峰时对房间的需要,房间宽敞明亮、清洁、安全、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床、床头柜、办公桌、办公椅、台灯、电视机、电话、网线接口、卫生间等)齐全。
  (三)就餐环境。能提供集中办公人员最高峰时的就餐环境;能提供卫生达标、荤素搭配、主食副食花样较多、营养可口的食品。
  (四)收费合理。在不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集中办公人员经费标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金税三期集中办公人员工作、生活、学习、锻炼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五)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应及时收集集中办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与集中办公地点管理人员沟通,督促其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集中办公地点应采用招标或协议方式选取。特殊情况下(如时间紧迫)可经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会议研究确定,报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在经费按项目归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后勤管理可采用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两种模式。集中管理是由综合组负责管理集中办公的后勤事宜;分散管理是由各项目组分别自行负责本项目的后勤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采用报表的形式报告工程办,综合组及时了解汇总各项目组的后勤管理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人员后勤管理

  第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集中办公人员包括:从总局各个司局抽调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从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借调人员和上挂人员。所有集中办公人员汇总形成人才库。
  第九条 集中办公所需人力资源由工程办从人才库中调配。各项目组和职能组未经工程办同意抽调的工作人员,综合组不予提供相应的后勤服务。
  第十条 集中办公人员抽调工作流程:项目或阶段启动前,各项目组或职能组拟定集中办公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能要求或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业务专长等),综合组负责据此汇总编制人力资源需求,经工程办同意后,以人事部门的正式文件下发给抽调人员所在单位。
  项目或阶段执行期间,各项目组要随时向工程办报告集中办公人员的动态变化情况。人员调整按照人事部门有关制度执行。
  项目或阶段结束时,综合组根据集中办公人员工作情况更新人才库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集中办公人员须持有关会议通知或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填写登记表,办理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的集中办公人员实行考勤管理制度,采用分散管理模式的可参照执行。
  (一)各项目组应对本组集中办公人员每天进行考勤登记,项目组长对考勤结果负责,并及时把考勤表交综合组汇总。综合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汇总结果按月上报工程办和总局人事部门。
  (二)集中办公人员出差、请假、休假应由各项目组管理。离开集中办公地点的人员须办理退房手续,综合组安排行李存放地点。未按规定办理退房等手续的,综合组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用。返回集中办公地点的人员须到综合组重新办理住宿登记。
  (三)项目组如需安排集体休假,应报工程办同意。
  (四)初次违反后勤管理规定的集中办公人员,综合组应责令其改正;两次以上的,综合组应在工程办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工作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中办公工作环境管理由综合组负责,包括对工作时间、工作场地、会议场地和沟通平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十五条 工作场地
  (一)集中办公人员应在指定的工作场地集中办公。
  (二)各项目组使用工作场地应按周安排,未报下周场地使用计划的,到期自动收回。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配的,应提前告知综合组。
  (三)使用工作场地流程:经办人填写场地安排表,项目负责人签字,综合组核实并签字后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会议场地
  (一)工程办召开的例会、专题会议等工作会议,由综合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等工作。
  (二)项目组召开的内部会议,综合组只负责安排会议场地。
  第十七条 沟通平台
  (一)集中办公启动时,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搭建集中办公地点的沟通平台。
  (二)集中办公期间,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解决沟通平台设施的维护及系统安全保障等。
  (三)集中办公结束后,综合组负责协调设备管理部门拆除沟通平台,归还相应设施。

第五章 住宿餐饮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宿管理
  (一)原则上集中办公人员一人一间标准间。如房源紧张,综合组可对住宿进行调整。
  (二)集中办公人员应严格遵守集中办公地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原则上不允许集中办公人员留宿外来人员。
  (四)住宿一经安排,禁止私自调房。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组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调房。
  第十九条 餐饮管理
  (一)一般采取自助餐形式。特殊情况需要工作桌餐、加班餐等,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综合组可在规定标准内予以安排。
  (二)工作桌餐标准按照与集中办公地点协商的标准执行。
  (三)特殊就餐的工作流程:经办人(或小组)填写审批单,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核实并签字后予以安排。
  (四)集中办公人员到总局工作,需在总局就餐的,由项目组长提供人员名单,综合组负责办理总局就餐卡、出入证。工作结束时,综合组统一收回。办理流程为:各项目组应把需要到总局就餐的集中办公人员名单进行登记,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进行汇总,综合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到总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费用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办公人员费用按项目归集管理,其费用来源和支出应严格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项目包括:住宿费、就餐费、会议室使用费、就医费等,由综合组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组负责将金税三期集中办公人员名单交给集中办公地点医务室,集中办公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医务室就诊取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就医的,应经集中办公地点医务室医生签字后方可外出就医。医疗费用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七章 设备耗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设备主要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面板、图书资料等;耗材主要包括墨盒、硒鼓、光盘、U盘等;日常办公用品包括纸张、笔墨、信封、档案袋(盒)、订书机等。
  第二十四条 办公设备的购置、登记、管理等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办公设备领用。经办人填写设备领用单,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综合组审核签字,项目组统一领回后由其负责人发放给使用者,项目组应将包含使用者签字的发放明细送交综合组备案。
  耗材及日常办公用品领用。经办人填写领用单,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统一领回发放。
  第二十六条 办公设备和耗材使用。应本着爱护、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设备和耗材。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由使用人负责管理,项目组公共使用的办公设备由组长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设备维护。集中办公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出现问题或损坏,应及时报告综合组,由综合组统一安排修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设备收回。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组组长负责收回本组各类办公设备,与设备领用单注明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综合组按单验收入库。设备不能收回的,综合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