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10-10

  第一条 为提高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效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资金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金税三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硬件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系统定制费、系统集成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第三条 资金支付包括招标采购类支付(包括小额政府采购)和其他支付。
  第四条 资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第五条 资金动用审批程序:
  (一)在项目开展之前,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应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发改委的批复,根据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并制定详尽的项目预算和说明,包括我方人员的费用预算和乙方的费用预算。项目组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提出电子和纸质立项依据、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
  (二)综合组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提交工程办审批。
  (三)财务管理司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提交的项目预算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财务管理司接到财政部的项目预算资金批复后转交工程办,工程办填写《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使用通知书》转交办公厅和集中采购中心。
  第六条 招标采购类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包括小额政府采购):
  (一)集中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后,将付款申请和有关资料交工程办综合组组织确认。
  (二)综合组将收到的付款申请转交有关项目组确认项目进度及合同验收等情况。项目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综合组审核并登记台账。经综合组负责人签字,报工程办主任审批,提交集中采购中心办理付款。
  (三)集中采购中心对工程办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后提出付款处理意见,将符合付款条件项目的有关资料、凭证整理后,送交总局办公厅财务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1.乙方付款申请、凭证(发票);
  2.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标明项目编号);
  3.项目合同文本(有关文本部分)或缴费协议书(附费用标准);
  4.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监理签字确认);
  5.项目验收报告;
  6.经费报销单(经办人、项目组组长、工程办主任、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签字);
  7.资产验收入库单据或资产调拨单据。
  如果是直接支付方式,还需要以上资料的复印件。
  (四)办公厅根据财政部的项目资金批复,审核集中采购中心提交的项目支付申请资料并授权支付。如果是直接支付方式,经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其他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工程办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事项,依据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确定支付范围和标准,报局领导同意后作为报销审核的依据。
  (二)经办人填写报销凭单,在有关原始凭证或报销清单上签字确认,附购物或消费明细清单,经所在项目组组长签字,报综合组审核并登记台账,经综合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工程办主任签批。工程办主任签批后,经办人到办公厅报销。
  (三)办公厅根据财政部的项目资金批复,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工程办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突破项目支付范围、标准、预算规模或自行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令其整改。
  第九条 资金支付过程中,办公厅、财务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工程办要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中台账管理的要求登记台账。由工程办牵头,办公厅、财务管理司和集中采购中心参与,定期对账。
  第十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组要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报工程办审核汇总。工程办要定期向财政部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发改委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项目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工程办报送上年度金税三期工程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向工程办报送上半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办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建设进度、概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发改委。
  第十二条 本流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