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湘西自治州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包括视频会议、网站、自动化办公系统和其它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系统以及终端办公设备采购等。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以及州财政投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信息网络工程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湘西经开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遵循统规统管、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州电子政务办主管全州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州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全州电子政务共享资源平台;
(二)拟订全州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资源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一般不得新建机房、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新建或改造的电子政务工程,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州政府中心机房,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视情况整合到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
第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申报资料抄送州电子政务办备案。使用州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向州电子政务办进行立项申报。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将技术方案报州电子政务办备案。
单位内部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州电子政务办申报;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向州电子政务办申报。涉密信息系统同时向州国家保密局申报。
第七条 使用州财政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申报:
(一)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州电子政务办申报下年度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时须提交项目工程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
(二)州电子政务办根据全州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州直相关单位实际情况,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对确有建设需求、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技术设计合理的项目,予以立项批准,并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申报单位。
(三)州电子政务办对批准立项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并编制下年度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送州财政局拟定下年度电子政务专项资金计划,报州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所有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都要进行技术方案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审计。州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技术方案评审,技术方案评审以科学合理、节约适用为基本原则,主要对项目功能设计、系统架构、技术参数和产品价格等进行评审。技术方案一经评审,原则上不得变更。州财政局负责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审计。财政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所有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采购的电子政务项目技术设备指标应与经州电子政务办评审通过的技术方案保持一致,否则,州电子政务办不予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州电子政务办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须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投入运行。
非涉密电子政务建设工程由州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涉密信息电子政务建设工程由州国家保密局、州电子政务办共同组织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报告办理财政结算审计。
第十五条 州电子政务办定期组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单位,应协助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全程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州电子政务办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