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来源:华商晨报 更新时间:2013-11-15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行政体制改革,是这次会议主题“深化改革”中的重头戏,具有“纲举目张”的基轴效应。道理很显然,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其关键就得先去除来自行政体制的不必要壁垒,而公报中提出的让广大农民分享现代化成果,必然要有一个精兵简政的服务型政府的配套,在税负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藏富于民,不与民争利。而公报中提到的“加强反腐体制创新,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也与行政体制改革休戚相关,这关乎于事权与财权的权力因素优化问题,关乎于放权与分权问题。所以,公报中的“深化改革”主题的代表词应是“行政体制改革”,它与“司法体制改革”形成一种逻辑关联,行政体制改革是否成功,决定了深化改革之瓶颈是否冲破。

  早在2008年,我国就推出了新一波行政体制改革,那一轮改革的重点放在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如引入电子政务、大部制机构改革。2008年的改革并没有太多触及“权力改革”,仅只是对权力作了方式上的处理或是作了重新的组合。那轮改革推进很快,目前在县乡一级基层政府基本都实现了电子政务管理化,而在机构改革上,继铁道部撤销之后,大部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我们把这一轮并未触及行政权力分配的改革定义为“浅层区”的改革,“浅层区”改革的特点是可以“摸着石头过河”,有很多既有经验可资借鉴。

  行政管理与机构改革是行政改革中的“基础设施”,一旦基础设施就位,改革权力关系的“上层建筑”也就呼之欲出,否则之前在“浅层区”的改革成果都难以维系。此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必然要碰触处于“深水区”的权力关系,难度之大也可想而知。

  按笔者的理解,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权力的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基本行政法律原则。法治化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改革沦为“面子工程”或“拍脑袋”工程的防火墙。随意化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不能坚守,它还会对社会其他关系造成相当大的冲击。而且,若没有“责任法定”的约束,以改革之名乱政的个别官员便可能得不到应有的问责。所以,在深化改革精神指引下,应立法先行,充分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一直处于法治的轨道上。

  其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法治原则”基础上也要强调创新思维。中国的改革有着自己的特色,并没有现成模式可遵循,没有调动参与人的积极性,改革之成功是难以想象的。应鼓励创新思维,提高容错率,鼓励权力要素配置中的新试验。目前我们注意到一些地方创新比较有特色,如温岭的“参与式预算”改革,四川一些“省管县”改革试点等。近期大规模的“简政放权”即下放行政审批权,也是权力关系改革的一个先行试验。

  第三,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之核心任务就是强化政府的公信力,这与司法执行体制改革应相互呼应。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必须要打破“司法保护网”,司法执法应介入到行政体制改革的议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