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是门技术活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3-11-20

 

  同法律一样,经由法官输出的裁判文书也是公共产品,这种公共属性源自法律的普遍理性在个案中的适用。当事人不能以案件事实的个别化主张裁判文书的私有性,因为法院乃公共机构,当你把事实呈递给法官予以决断的时候,事实就已从私有性转变为了公共性。因此,除非关涉到法定的秘密和隐私,裁判文书不应该被锁在档案柜里,而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检索、监督和援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8年“尼克松诉华纳传播公司案”中,就确立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查阅权,以强化裁判事实的可靠性,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互联网时代,网络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便捷的平台,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也被视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几乎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实施。这意味着,今后裁判文书上网将成为一种定制。

  裁判文书上网的益处显而易见,比如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裁判的认同感,避免“同案不同判”,倒逼裁决的说理性,增进裁判的正当性等等。我以为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功能,便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当公众在碰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借助公开的裁判文书获取到有益的法律意见,了解法官就同类问题的法律适用情况,从而合理安排自己的救济方式,也可以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获得行为预期。

  但要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须在裁判文书上网的技术上进行完善。良好的司法公开愿景,如果缺乏细致完美的技术支撑,也可能会流于形式。在前不久的一个司法公开研讨会上,美国一位法官在介绍其裁判文书上网时,除了提到裁判文书上网的迅捷程度,还特意强调这种上网必须是“可检索”的,否则就是“伪公开”。

  众所周知,美国有两个广为使用的数据库:一个是私人公司性质的WESTLAW,“在一份判决书生效后2到24小时内,未经编辑的版本就会汇入这个数据库”;另一个是美国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办公室提供的PACER数据库,收录了所有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判决书。即便有专门的数据库,如果没有一致、统一获取案件信息的工具、渠道,也会导致人们在搜索中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裁判文书上网系统和公共访问系统的精要在于“可检索”,即人们能够“利用搜索工具很快检索案件和关键法律问题”。为此,美国2002年《电子政务法案》就要求联邦法院所有书面判决必须发布可以文字检索的格式,以方便公众能够在线准确访问每个案件的档案信息。

  不难看出,裁判文书上网说起来简单,背后实际上依赖于一整套复杂的技术系统,包括对案件进行分类、编号、设计主题词或检索条目等等。甚至为了适应普通民众网络阅读的需要,在原文公开的同时,还有必要对冗长的文书进行精简概括,以便略去中间复杂的逻辑推理和细致论证,直接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事实与结果。而要做到这些,完全依靠法官并不可取,因为法官只需负责审判,这些事后加工的“技术活”,美国的做法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并最终营造了一个系统权威丰富的法律公共产品市场,供民众尽情“消费”。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