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建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3-12-10

 
 
 
  本报讯(记者张俊琴)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实行交换共享。同时,鼓励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参与交换共享。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负责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和服务机制,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的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