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政民网上互动交流,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州市政府网站由市、县、乡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推进信息公开、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德州市政府网站群是指利用市级电子政务共享平台资源建设的网站体系。德州市政府网站群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维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建设、升级改造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利用市级电子政务共享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从其他政府部门网站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绩效评估、安全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为政府网站的责任主体,明确网站主管领导、承办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政府网站有专业人员维护、有经费保障、有制度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互动交流。提供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政民互动交流渠道,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网站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等。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规范使用英文域名,网站中文名称应与单位名称、职责和网站内容相适应,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网站域名应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政单位网站域名以“.gov.cn”结尾,其他单位以“.org.cn”或“.cn”结尾;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dezhou.gov.cn”、“www.dz.gov.cn”。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德州”,代表德州市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县(市、区)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山东□□□”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门户网站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县(市、区)与乡镇(街道)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其中前面的“□□□”为县(市、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后面的“□□□”为乡镇(街道)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五)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dz□□□.gov.cn”,或使用政府门户网站二级域名“□□□.dz.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德州市□□□”或“中国德州□□□”,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六)在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网站首页上方标明政府网站标志和网站名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政府网站标志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色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政府网站首页应列出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
(四)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鼓励有条件的政府网站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群体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由本级政府部门网站提供。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与门户网站不一致时,以门户网站为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要求,通过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为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对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优先采取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及时应用新兴的网络、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中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咨询建议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基本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十)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主动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基本信息:
(一)部门机构、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编制及人员设置;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主动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加快推进政府在线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网上办事服务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提供的服务信息指南和在线办事。
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及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辖区内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收养、经营纳税、公用事业、招商引资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服务信息指南。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服务需求的提升,适时增加其他服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理上网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设置相应栏目,及时上传、更新相关办事事项,并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逐步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五章 政民互动交流
第二十七条 政民互动交流采用以市、县(市、区)门户网站为载体,部门网站共同保障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群众利用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上调查、在线访谈等渠道参与政民互动,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鼓励行政机关利用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等新媒体,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事项广泛征求民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网民意见办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渠道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投诉、求助等信件,要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公开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就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就本部门重点工作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开展网上调查,并及时公开调查结果和反馈情况。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就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在线访谈。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贴近民生”为原则,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单位自主拟定等形式,科学确定访谈主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主要领导应当根据市政府在线访谈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参加省、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整合全市政民互动平台入口,部门网站应定期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报告政民互动开展情况,主动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制订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德州市政府网站群后台管理系统采用数字证书、实名制管理等措施,保障系统安全。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要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网站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后反应迟缓、调查不力、处置不当的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负责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专业维护”的运维模式。市级电子政务共享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部门网站的运行维护及经费由本部门承担;县(市、区)、乡镇(街道)门户网站及其部门网站的运行维护及经费保障,由各县(市、区)自行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立网站。政府网站不能作为其他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能与其他网站合为一个网站,一站两用。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员队伍建设。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专业技能,并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调整部门网站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本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使网站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网站信息发布、添加栏目、更换图片、修改链接等基本操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办好网站、管好网站、用好网站能力的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加入政府网站群的部门网站,如需制作专题专栏、对网站进行改版、开发新的应用功能等,由网站所属部门提出需求报告,报本级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办,所产生的费用由网站所属部门承担。
第四十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读网制度,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基本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并严格执行;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市、区)门户网站和市级部门网站开展绩效评估,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网站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方案,对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情况等。每年年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专栏,公开征求对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意见,最终形成当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标准。
第四十五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要以国家、省政府网站考评标准为基础,采取日常监测、公众评议、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府网站要提供便利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召开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发布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表彰优秀政府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政府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的;
(二)未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登记备案的;
(三)上网信息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信息内容,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加入市政府网站群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网站,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2007年印发的《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