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来源:中国唐山 更新时间:2014-01-09

 


11月19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查通过了《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颁布实施。

     《办法》共分为24条,一是规定了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范围。《办法》指出,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办法》明确目前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政府有关部门为30个,并在附件中将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交换共享的信息类别及具体内容作了详细列举,同时授权省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的具体提交办法。二是明确了地理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办法》规定,各级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管理本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三是规定了无偿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的范围。《办法》强调,地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应当无偿提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使用地理信息。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机关和单位需要使用相关地理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此外,《办法》规定,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按要求及时采集、整合、报送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地理信息资源是国家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城市规划、经济建设和应急保障等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信息保障。为充分发挥地理信息的服务保障作用,彻底解决地理信息在交换共享方面存在问题,省地理信息局积极向省政府汇报,省政府于年初将《办法》正式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在省法制办的协调指导下,通过反复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做为加强和规范地理信息工作的一部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将依法全面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使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地理信息的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