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1-29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忻州市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忻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有序管理,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T 9003-2009)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地理空间框架,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及其采集、加工、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数字忻州地理空间框架项目依托完善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提取、实体加工、地理编码、整合重组等处理,研发形成的网络化运行应用服务与运行维护系统。

第四条 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数字忻州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领导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平台的推广应用。(二)负责制定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管理、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在市、县两级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受理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市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规划、住建、房管、统计、经信、科技、环保、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安监、人社、教育、体育、文广、商务、物价、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部门,共同参与平台信息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二)负责对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三)及时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与公共平台的对接工作,把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九条 保密局、安全局负责对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平台数据使用或拥有单位根据权限范围对其数据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章 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忻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县两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忻州市基础测绘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县两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本辖区的1∶500、1:2000地形图更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1。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忻州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周期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其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第十二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并按照数字忻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第十四条 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需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符合数字忻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五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忻州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见图5。 

第五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 数字忻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忻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等功能。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公共平台的地图和功能。公共平台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产生矛盾与重复建设。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保密处理的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