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成当下期盼
来源:山西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4-01-29

 

  【背景提示】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部门也分别建立了垂直专属的网络,在各自部门内部实现了信息化,但信息化仅局限于本部门内部,不能实现网络信息的互联共享,有违信息化建设的初衷。因而实现法检公等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各个政法部门的迫切需要。

  晋城代表团的苏红平代表认为,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诉讼效率不高。一方面所有材料全程依靠人工递送,效率低且成本高,另一方面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只是单向性传递,办案人员不能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各类法律文书就可以在网上直接流转、多方查看,法律监督的空间和时间都会大大拓展。比如,法院判决一生成,公安局、检察院都可以在第一时间看到,检察机关可以随即启动对判决的审查。

  法律监督不及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但由于法检公三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来源单一,不能全面、实时掌握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对于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行为不能做到准确监控。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能及时展开。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需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人口、户籍、车辆等信息,但这些信息都存在于公安机关信息系统中,检察机关进行信息查询时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程序繁冗,极易错过最佳办案时机,同时有可能泄露案件秘密,给办案造成安全隐患。

  【代表献策】

  为此,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苏红平、付慧芳、李保根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建立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议”。代表们一致认为,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该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完成数据共享、交换。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原有的业务系统为基础,建立共享交换信息中心,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各个业务系统之间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实现法检公刑事诉讼案件的协同办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文书、提请逮捕意见书、逮捕决定书、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实现电子印章功能,并保证按格式打印。对于重要的流程设有提醒功能,平台建立案件查询功能,案件诉讼结束后供法检公办案人员查询借鉴。

  由于检察机关处于中心环节,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所以在建立法检公刑事诉讼案件协同办理系统时要充分融合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系统,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自动与法检公刑事案件流转系统衔接,通过案件承办人操作实现证据自动采集流转、律师阅卷(只读)、案件讨论、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本报记者 郭 晶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