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定位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更新时间:2014-02-07

 当前,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也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定位。我注意到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力度很大,削减了许多原来参加的各部门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削减幅度达到70%,强调聚焦主业主责,集中精力抓好执纪和监督工作。我认为这是很正确的。我认为,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是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的关键。

  不同类型的机关具有不同的法定职责。各类机关都必须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能。比如,发展改革部门属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和审批职能。环保、土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则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环保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有行政监管审批的权力,同时也负有执法监督的职责,通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职能。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司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职责,不享有行政审批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管理权。

  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仅享有行政审批权,而且还承担审批之后的监管职责。不能只管审批不管监督,出了问题还让专司行政监督的监察部门去管。纪检监察机关是对这些部门依法行政实施监督的机关,负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职责,而不是代替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市场和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当行政综合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出现失职渎职等问题时,才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出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人员执纪问责。

  长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安全检查,联合执法检查,效能监察、电子政务监察,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业务检查的同时,承担了法定职责以外的很多工作,导致职责法定的原则被突破,有些协助支持执法机关办案的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出现了越权被诉的情形。客观上分散了监察机关的力量,混淆了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能,让行政执法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形成过度的依赖,从而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职能的发挥。

  例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是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执法部门,对于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的权力和责任。但是,有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为了便于执法,增强执法力度,便与行政监察机关联合执法,不仅吊销矿产资源许可证,而且由监察机关没收矿主的资产。2010年4月,山西蒲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民营企业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决定的同时,蒲县监察局作出没收山西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煤矿资产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了行政执法过程,导致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分工明确,依法履职,而不能越权行政,相互代替。

  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专司监督职责的特殊部门,承担着行政监察的任务。《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人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和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是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如果突破这个界限,履行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责,和政府部门一道开展执法监督,就构成越权行政,不仅会影响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也会造成政府职能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疏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办大案要案,对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进行问责,正是因为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才效果明显,老百姓也拍手称快。这说明,只有正确定位,明确法定职责和法定权限,严格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才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为建设廉洁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