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法治、效能、廉洁政府建设,提高监察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对纳入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具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权力的所有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实时监督、全程监控、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的一种监察手段。
第三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工作应坚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机构)具体实施,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的工作效能和依法规范情况。
(二)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投诉。
  第五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系统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监察厅统一管理和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局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有效监督、安全运行。监察厅对省级行权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的电子监察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六条 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所在单位电子监察归口管理,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和检查考核,及时协调和处置出现的预警提醒、异常、违规事项,查明原因、纠正偏差,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察台账,电子监察员要做好监察数据信息记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按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反馈结果。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电子监察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就出现的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供监察人员查阅或复制;
(三)责令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停止违反纪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提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对监察机关督查督办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交办监察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十条 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权力事前信息公开情况的监察:
  1.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有无应纳入而未纳入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  
 2.有无应公开而未公开现象,公开目录、内容是否完整一致;  
 3.信息生成公开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信息变更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超时限现象等。
 (二)对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过程的监察:
 1.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行政权力执行主体和人员资格是否具备合法性;
 3.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有无超过法定时限或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
 4.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中是否出现环节违规回退;
 5.行政权力行为的决定环节,是否上传主要证据材料(视频、音频、照片、文档等),是否出现主要证据缺失或更改;
 6.作出某项行政权力决定时,是否准确填写相关依据;
 7.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标准和轻重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定性)、裁量等级细化的处罚基准档次,对应相应的裁量标准;
 8.处罚执行情况与形成的处罚决定是否一致,相关处罚执行凭据是否上传。
9.行政权力行使中其他需要监察的事项。
(三)对行政权力行使事后的监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满意,对行政申(投)诉、行政复议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电子监察。
(一)视频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察各部门窗口人员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二)数据监察。通过数据监控平台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出现黄灯预警、红灯报警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监察厅每个工作日对省级权力运行平台巡查1次以上,并重点选择2个市(州)、8个县(市、区)权力运行平台巡查1次以上;
 2.市(州)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权力运行平台巡查2次以上,对县(市、区)平台巡查1次以上;
 3.县(市、区)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权力运行平台巡查2次以上;
 4.各行权部门监察机构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察。
(三)回访监察。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使行政权力过程等情况;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收集行政相对人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满意度测评。
(四)抽样监察。适时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分析,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机关(机构)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各类统计数据要进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收集本级电子监察相关数据和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异常、违规事项及处理情况。形成电子监察工作月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专人专管,杜绝监察信息外泄;复制下载相关数据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传播电子监察系统数据、视频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不得违规进行对外宣传和对外提供信息;重要数据资料的删除、修改必须报监察厅批准。
第十六条 电子监察人员违反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因违规操作造成系统故障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