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2-18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下简称行权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条 行权平台是指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的省、市、县三级运行系统,主要包括: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  
第四条 各级行权平台应明确建设和使用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根据实际制订本地运行管理规定,确保行权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行权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部门,应分解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依法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职权,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及时修订。  
(二)审核确认行政权力和运行流程。  
 (三)设置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廉政风险防控点和监察点。  
 (四)进行行政职权目录中权力事项的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对权力事项公开和运行情况实时监察,定期出具电子监察报告。  
 (六)受理电子政务大厅的申请、咨询、投诉、举报。 
 (七)进行行权平台技术维护和基础数据维护,包括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主机运行状况,调整用户权限,收集和解决行权平台使用问题。  
 (八)做好与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所有非涉密行政权力全部列入行政职权目录,实施规范化管理,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非涉密行政权力不得再行使。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不进入行政职权目录。  
第七条 已建业务专网的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要求、接口标准、安全规范,接入同级行权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尽量避免重复录入,业务专网未有效接入行权平台前,行权部门应保证行权平台上运行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权力事项,原则上接入所在行政区域的行权平台办理,有特殊需要,经省级行权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申请,批准后可接入指定的行权平台。  
第八条 各级行权平台使用统一软件,全省采用顶点分发方式统一维护升级,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软件、数据库和运行产生的数据。需要拓展软件的应用范围和功能,可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对具有共性的需求进行全省统一软件的修改升级;有个性化需求,可按照行权平台技术规范、接口标准,由申请部门另行组织开发。
第九条 行权平台分层级实施权限管理和基础数据维护,各级行权平台设置地区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地区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部门管理员负责部门内部权限设定、分发、收回以及基础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行权平台全省统一软件资产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设备资产原则上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进行管理;需划拨的设备,应完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行权平台的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总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市、县级电子政务大厅视情况,可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实施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新建行权平台时,应将连接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部署及安全防护方案,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进行安全审查后实施。行权平台正式运行后,涉及网络结构、网络地址、设备调整等变更,报上级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行权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技术保障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采取严密措施,做好行权平台安全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技术保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