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角下的财政审计思考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2-21
  【导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积极推动国家治理结构,善治政府的追求,成为国际潮流和趋势吸引了注意。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也给整个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改革,政府治理改革的关键是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以实现财政转型,即全面建设公共金融体系。政府审计监督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确保政府和有效的运行,相关部门履行其责任,通过风险监管和控制,以及其他政府实体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作为国家审计的财务审计永恒的主题,应该更体现了政府需要治理改造,树立服务意识,从而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治理国家。
  一、国家治理理论及政府治理取向
  根据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 国家治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关)为了实现社会科学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国家治理的本质在于通过其属性及职能的发挥,协调和缓解社会冲突与矛盾,以维持特定的秩序。
  纵观西方国家治理运动的进程可以看到,尽管各国政府的治理实践经验千差万别,政府治理模式的设计与选择也各有千秋,但是各国政府变革的核心与实质内容却表现出惊人的相似, 即试图改变以往政府的职能活动范围和运行机制,力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更为有效地提高公民福利及提升国家生产力、竞争力的制度安排和创新性组织。
  政府的职责是提供私人部门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强调运用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来克服公共部门的弊端,对政府机构进行市场导向的改革,以市场竞争的力量来实现有效的公共管理。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最终都选择了服务的治理机制,实现了由过去重管理控制轻服务及“以政府为中心”向开始注重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服务行政作为一种新兴的政府治理机制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大趋势。顺应服务行政的全球趋势,从管理型行政向服务型行政转变,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目标,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改革的新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强调“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等,并且提出“到2020年,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等职能转型目标。
  我国政府治理机制变革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财政在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富收支系统,财政活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行为。因此,政府治理的转型,首先是财政的转型。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财政的改革可以引导和促进政府治理的变革。所以,我国要顺利实现政府治理机制的变革,尤其是治理方式的转换,重点和关键之一是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实现财政转型,即全面构建公共财政体系。
  二、政府治理机制变革对财政审计的影响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国家治理中,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织部分,通过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进而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国家审计,就为进一步深化对国家审计本质特征的认识、准确把握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推动国家审计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视野和平台。财政审计作为国家审计永恒的主题,关注国家财政安全,揭示存在的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性建议,健全财政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是财政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服务国家治理的主要体现。
  政府审计监督作为一项政府内部治理活动,是治理结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石。可以说,政府治理机制越完善,政府审计监督工作就越容易进行,政府审计的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缺乏政府治理机制,或缺乏政府治理理念,政府审计监督工作就很难进行,政府审计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管理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对以财政“同级审”和财政决算审计为重要内容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财政审计与政府治理机制变革转变要相适应,最重要的就是要适应政府治理从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的要求。有限政府的实质性内容就是市场的政府,即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市场先于政府是有限政府的基础。按照这种内在要求,政府治理的转变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退出的领域,需要强化的领域,需要转变的领域。这就要求政府更合理、更有效地发挥财政功能,既要提高国有资产的盈利和增值能力,又要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突出财政的公共性属性,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于财政审计而言, 同样也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比如监督职能发挥不突出,与“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的要求尚有差距;审计方法仍然侧重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效率、效益的理念尚未贯穿审计全过程;审计成果的落实力度还不够,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到位,为党政领导决策和人大监督服务的意识还有待加强,等等。因此,财政审计必须更新观念,站在一个新的角度和新的高度,努力与公共财政转型接轨,尽快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越位现象需要退出,对于缺位现象需要强化,对于错位现象需要转变,从而将有限的审计资源真正放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深化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