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3-30

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

  《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智慧城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智慧城管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管,是指在智慧城市框架下,依托现代技术,运用数字基础资源、多维信息采集、协同工作处置、智能督查考评、预警决策分析等手段,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建设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基于海量信息和智能过滤处理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第四条 本市智慧城管工作,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平台,以区级运行为主体,运用网格化管理方法,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协同指挥、属地为主、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智慧城管工作,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智慧城管工作,确定相应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智慧城管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经费保障工作。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管平台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智慧城管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

  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督促所属企业履行城市管理事务的相关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市、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智慧城管工作。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积极参与智慧城管工作。

  第六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智慧城管系统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立案审核、结案归档等监督考评工作;

  (三)负责协调解决市中心城区综合性、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负责对智慧城管协同网络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负责拟订全市智慧城管信息采集工作标准,指导各区做好需求编制、项目招标以及中标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全市信息采集员的相关培训及岗位资格认证工作;

  (五)指导县(市)区做好智慧城管管控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承担市中心城区智慧城管协同网络单位的相关培训、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96310(含12319)城管热线电话和网络受理平台及市长电话、政务网上办公系统等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交办、跟踪和评价工作;

  (七)承担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辖区智慧城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智慧城管信息专业采集的需求编制、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受理、移交、跟踪、协调、校核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智慧城管网络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五)负责本辖区智慧城管协同网络单位的相关培训工作。

  (六)承担城管热线96310(含12319)等信息受理平台交办的相关投诉、举报的确认、移交、跟踪、处置、反馈等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由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组成市智慧城管协同网络单位(以下简称市协同网络单位)。

  由各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专业单位组成区智慧城管协同网络单位(以下简称区协同网络单位)。

  第八条 市、区协同网络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依据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及时做好涉及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全市智慧城管规划,并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管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智慧城管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智慧城管建设导则,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等标准,并按统一标准建立智慧城管平台。

  第十一条 智慧城管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已有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智慧城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智慧城管平台主要包括:智慧城管业务信息系统;智能管控系统;智慧城管地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智慧城管评价系统;智慧城管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智慧城管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和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智慧城管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按照智慧城管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功能。

  第十三条 本市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的工作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城管平台,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按照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通过信息采集、智能分析、公众投诉、督查发现或其他方法采集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

  第十五条 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市智慧城管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信息采集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单位和智能管控系统(固定视频监控、车载移动视频、单兵视频、GPS监控数据等)采集的信息,对照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经受理、派遣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证据之一。

  第十九条 市、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 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

  第二十一条 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向协同网络单位进行派遣。

  第二十二条 协同网络单位在接到派遣信息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协同网络单位的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不通过的,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应当再次进行派遣。

  第二十四条 对区域内城市管理的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问题,由所在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综合性、跨区域、跨部门和区域内难以协调的重大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可由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牵头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由市、区两级城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先行整改解决。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市智慧城管实施机构根据智慧城管部件、事件分类标准与立结案规范,对区智慧城管实施机构信息采集、受理、结案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市、区两级智慧城管实施机构受智慧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定期对市、区协同网络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并由市、区智慧城管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各协同网络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对智慧城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智慧城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信息采集等劳务(服务)外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职,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应当停止该工作人员从事智慧城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器,威胁、恐吓、侮辱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智慧城管工作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管理网格化,是指依托统一数字城市技术,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通过网格的责任人,对网格内的部件、事件实施管理的方法。

  (二)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设施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建筑类和其它设施类等七大类。

  (三)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类、宣传广告类、施工管理类、突发事件类、街面秩序类等六大类。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管委会智慧城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