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发布《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报告》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4-04-04

社科院发布《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报告》
年报发布拖沓毛病不改近半部委踩点发布
 记者万静

  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度报告整体调研情况相较于2012年,进步不明显,甚至在年报踩点发布、延迟发布方面的调查结果还有了退步。虽然有的政府早在1月初就已经公布了年度报告,但大多数政府则集中到3月底才陆续公布,个别政府甚至在3月31日才发布年度报告。

  年报发布拖沓情况没有改善

  据项目组负责人介绍,2014年3月5日至3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55个国务院部门(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后的国务院部门)、31个省和直辖市政府以及49个较大市政府为对象(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进行了调研和测评,并对这些政府网站上的年度报告的发布情况及主要内容作了统计和分析。

  《报告》调查指出,相当比例的行政机关年报发布的时间较为拖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大多数政府集中到3月底才陆续公布。甚至一些政府在3月31日才发布年度报告。

  虽然有的政府机关早在1月初就已经将年度报告公布在网站上,但大多数政府机关则集中到3月底才陆续在网上公布,有的则是等到3月31日才上网公布,还有一些政府机关的年度报告在3月31日24点前也未能在网上检索到。据统计,3月5日调研开始前发布年度报告的,国务院部门有1家,省级政府有1家,较大的市有7家,而年度报告发布截止日期前5天内(即3月27日-31日)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有27家,占比近50%,而省级政府有17家,较大的市有17家。

  而在2012年的年报调查报告显示,在59个部委中,只有8家在2013年3月5日前发布了年报,而30家都赶在年报发布时限的最后五天来进行发布,占比超50%。而在31个省级政府中,只有两个在2013年3月5日前发布了年报,16个赶在年报发布时限的最后五天来进行发布,占比也超50%。

  综合2013年和2012年的年报发布情况分析,年报发布拖沓的毛病没有明显改观。

  《报告》为此,分析指出,在最后期限集中发布报告的做法虽不违法,但至少反映出其工作态度、工作水平还有提升空间。依照现有的信息化工作水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较为简单,拖延到最后发布,说明其内部管理尚不够高效、对年度报告的及早发布缺乏重视。

  部委年报延迟发布数目多于2012年

  《报告》披露,2014年3月31日24点前,项目组未能在网上检索出来其2013年年度报告的国务院部门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局、国家外国专家局,较大的市有呼和浩特、银川、乌鲁木齐。对此,项目组4月1日凌晨2点左右再次做了核实,并保留了网页截屏。但4月2日再进行核查时,项目组发现,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局网站均显示为在3月31日当天发布了上一年年度报告。其中,中国民用航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栏目显示发布时间为3月31日,但中国政府网显示转载时间为“2014-04-02 18:27”;铁路局的报告发布在其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公示公告”中,未标注时间,其网站首页4月1日的新闻表述为“3月31日发布”,但中国政府网显示转载时间为“2014-04-01 15:43”。

  对此情况,记者分别用百度、谷歌等搜索以及上网浏览相关官方网站,并未查找到国家外国专家局的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年报发布时间为2014年4月3日。

  而根据2012年的《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2年3月31日24时,58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级政府、46个较大的市政府,都按时发布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铁道部因机构改革,网站停用。

  对年度报告公开范围理解上有误差

  《报告》披露,地方政府对于年度报告究竟应汇总哪些部门的工作情况,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政府发布的报告涵盖了所属部门及下属城市的情况,有的仅包括所属部门情况,有的仅包括省或者市本级的情况,还有的则是用办公厅的工作情况替代本级政府的情况。如某省政府以办公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为整个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内容。其次,有的年度报告只汇总网络公开情况,不汇总其以他方式公开信息的情况。如某省政府在其2013年的年度报告中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仅限于在线申请,但从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表述看,该省接受申请的渠道不限于网上在线申请。

  尽快明确和统一年度报告的编写标准

  《报告》建议,为了避免各级各类政府机关编制年度报告过程中存在的随意性强、避重就轻、统计口径不一致等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年度报告的编写发布标准,细化并明确报告必须具备的各项要素,统一部分重要数据的统计口径,比如上一年度受理的申请量,建议除了发布本级政府的数量,还要发布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属地方政府的数量,以便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在制定年度报告时参考。

  同时《报告》还建议,应该重视年度报告栏目的设置规范化。各级政府机关应在本级政府网站上配置年度报告栏目,且本级政府自2008年以来的年度报告均应当优先发布在年度报告栏目中,并形成以本级政府网站年度报告栏目发布为主,在网站其他栏目或者其他网站发布为辅的工作规范。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在向上级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级政府网站发布自身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