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关于启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4-04-15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4-14 11:12: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84   我要评论(0) 摘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为加大我区电子政务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进程,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 于2014年1月25日启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现自治区 政府与各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交换。为有序推进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交换范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是基于政府专网平台,连接自治区副厅级以上单位,能够实现各部门到自治区政府的非涉密公文签收、上报和信息的网络传输等功能,实现自治区政府与各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电子公文与政务信息即时交换。
    二、系统启用时间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于2014年1月25日起全面启用,试用期为6个月,期间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同时使用。7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将一律实行非涉密公文和政务信息的网上传输,除突发事件、紧急事项外,不再接收和下发纸质非涉密公文。各委、办、厅、局之间的非涉密公文交换同时启用。
    三、系统使用管理
    (一)该系统实行专机、专网和专人管理。专机指用于该系统公文交换和信息传输的计算机,除用于公文收发和政务信息报送外不得有其他用途。专网是指用于该系统公文交换和信息报送的网络平台,即政府专网。专人是指该系统公文、信息的收发和电子印章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各单位要做好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客户端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防病毒、木马等电脑维护,严防攻击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妥善保管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电子印章密码、部门管理员和收发文用户账号密码等并定期进行密码变更;及时做好电子公文收发人员情况上报备案工作。
    (三)网上交换的电子公文同纸质公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各单位在接收到电子公文后,可通过彩色打印机恢复为纸质公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要严格 按照正常办文程序及时处理。各单位上报的电子公文格式要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 〔2012〕14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有关事宜的函》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公文红头的电 子化制作由各单位负责。严禁伪造电子公文。
    (四)各单位报送的电子公文或政务信息,原则上于每日9∶30——16∶00期间进行交换,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换的电子公文须电话或短信通知接收方人员。遇有突发事件、紧急事项的,由责任单位以电报等纸质文件形式报送。
    (五)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各单位要对电子印章实行专人管理,按照印章管理模式严格管理,不得随身携带,不得将电子印章优盘视为普通优盘作其他用途。电子印 章优盘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中心,以便及时修复、销毁电子印章或制作新的电子印章优盘。
    四、高度重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电子公文交换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在使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时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馈。
    技术支持电话:0891—6318936  6318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