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27日电/中央纪委监察部文章日前刊文《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提出治理腐败的有效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新阶段更好地发挥反腐倡廉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整体规划、战略部署,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推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紧紧抓住反腐倡廉的重点:规范制约监督权力运行
权力是处理政务的手段,但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必须加以合理界定,并予以相应的责任,否则,权力滥用必然产生腐败。所以保持权力清晰、权责对等,既是有效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腐败的必然选择。《决定》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纳入政治体制的板块,从权力制约监督的角度,部署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既高瞻远瞩,也抓住了现实中滋生腐败的重点问题即权力寻租。
一是规范职责权限,科学配置权力和职能。目前,一些党政主要领导越权插手项目工程、土地批发等,各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究其原因,主要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权责不清,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为此,《决定》规定:“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也就是对于主要领导干部要确定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其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推行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即“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有机构以及整合后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清晰界定,并颁布其权限范围及工作流程。更要进一步推进大部制改革,有效整合其交叉的工作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解决现有体制中“九龙治水”的局面。
二是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其结果必然产生腐败。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并利用权力编织“利益共同体”,导致腐败的群体化、规模化、集团化,其破坏性和政治腐蚀性极为严重。因此,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是反腐败的关键环节。《决定》、习近平总书记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通过强化行政监察的教育、纠偏、惩戒和保护等职能,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形成威慑力;通过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财经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在萌芽状态的问题,防止问题由小到大滋生腐败。
三是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加强权力监督的前提,必须要明确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09年3月,在中央纪委、中组部推动下,进行了“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文件编制公布“权力清单”,实际就是给权力集中的县委特别是县委书记的权力框出边界。《决定》要求扩大这一改革试点成果,“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就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主体的作用,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政府,这是从根本或者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紧紧抓住监督腐败的关键:改革党的纪检监察体制
我国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党在新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反腐败的成效和力度。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应,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还必须要不断改革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突破。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为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清,纪检监察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决定》明确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后,一些地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党委要负主体责任,纪委要负监督责任,都将被倒查、被追究。习近平总书记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再次强调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二是推进纪委领导体制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纪委实行了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纪检部门的人事、财务等均由同级党委负责,其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主要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有利于避免纪委受到同级党委的不当干扰;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使监督的指向更为明确;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充分肯定了十七大以来省级纪委书记的做法,而且扩大到各级纪检部门、副书记,并且使之制度化。
三是派驻机构全覆盖、改进巡视制度。《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不仅局限于国务院、政府部门的派驻,而是扩大了覆盖的范围。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巡视制度不断创新,巡视组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巡视“下沉一级”了解情况,这些有利于打破固化,提高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决定》、《规划》要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将来不仅要对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地市和县级党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而且要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发挥巡视制度在反腐败中“杀手锏”的重要作用。
紧紧抓住治理腐败的基础:健全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
我们党在反腐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是立足于执政党和国家两大层面,主要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目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主要集中在党内,其适用范围、权威性和威慑力与国家法律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的根本方向。
一是建立完善防控廉政风险法律法规。廉政风险防控主要是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规范从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实践探索。但目前整个制度的设计还是一种闭环系统,依托于纪检监察机关、党政机关来构建,局限于某一领域、某一部门,没有融入社会支持、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等,如何在全社会形成风险防控机制,特别是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二是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前瞻性举措。目前,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缺乏系统性、科学性,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必须要在充分的研究基础上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法规既要防止个人利用权力直接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己谋取利益;又要防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间接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法律法规。我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也是人们最关注的家庭财产申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收入申报到一定意义上的家庭财产申报过程,在此基础上,《决定》、《规划》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中央政府将会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行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并加快此方面的法律化进程。
紧紧抓住预防腐败的源头: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
不正之风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和土壤,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集中解决“四风”为目标任务,取得了让群众满意的成效。但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覆性,不能简单地靠一两次教育活动,也不能时紧时松,为此,中央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并在《规划》中作为三项任务的首要任务,这体现了全党对作风建设规律的清醒把握。
一是落实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新时期弘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不仅仅依靠领导干部的党性、觉悟程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完善具有约束力的机制制度来保障,为此,各地建立了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等制度。目前,关键是通过落实这些机制制度,使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群众意愿改进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现干部联系群众的常态化,防止干部滋生官僚主义进而腐化堕落。
二是改革完善会议公文制度。会风文风从本质上看是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的集中反映。目前,之所以上升到加以整顿的高度,是因为一些地方出现了大量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既降耗执政效能、增加执政成本,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明确要求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会议经费审核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建立完善“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三公”经费铺张浪费屡禁不止,不仅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而且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要从源头解决“三公”经费奢侈浪费问题,关键是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管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这些规定条例强化了对“三公”经费的监控,对于从源头上控制奢侈之风、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待遇上追求奢靡、享受特权,这既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悖,也腐蚀着人们的精神情操。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领导干部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公务接待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列规章制度标准,并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取得了显着效果。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并通过对照待遇标准、逐项治理,消除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过高、享受待遇过多过高等特权作风。《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这有利于解决领导干部因交流、异地任职等过程中“以权谋房”的现象,有利于培育领导干部公私分明、廉洁自律的从政道德。
紧紧抓住惩治腐败的手段: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加大腐败惩治力度,是党和国家历来一贯坚决的态度,是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把惩治腐败推到了空前的力度,极大发挥了惩治的震慑作用,这不仅是为了有效遏制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更是在坚持标本兼治的同时,用治标来为治本赢得时间。《规划》把惩治腐败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强调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猛药去屙、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位高权重的“大人物”,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带坏了干部队伍,严重恶化了政治生态环境。敢于查处“老虎”式人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惩治腐败的决心,也向百姓传递了中央反腐败的信心。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其影响面广、群众感触深,并且目前有蔓延趋势,出现了“小官大贪”现象。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是党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的体现,既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能防止“苍蝇”变成“老虎”,不能养痈遗患,严重危害党的肌体健康。
二是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腐败是影响最坏、危害最烈的腐败,可以说是一切腐败之源,必须严肃查处。既要严肃纠正、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还要追究用人失察的失职行为,下大力气整治“带病提拔”等“用人腐败”,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要按照十八大精神,坚持竞争性的干部选拔方式,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真正让那些素质高、干得好、能力强的干部脱颖而出。
三是着力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要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深入挖掘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背后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上的隐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