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可行性分析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更新时间:2014-05-23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行动的一种有效手段,行政审批必须公开、透明。在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中,网络环境下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关系到网上行政审批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因素。

    通过何种手段来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性成为网上行政审批亟需考虑的问题。目前,基于PKI公钥基础设施的数字签名技术被证明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而根据数字签名技术应用而成的电子印章更能够以人们熟悉的盖章方式来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

    一、需求分析

    电子印章并非是书面签字盖章的数字图像化,而是以电子代码的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上并与其发生逻辑关联,用于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并表示签署者认可电子文件内容的数字签名。电子印章具有传统印章和数字签名双重功效,既体现出可视化特点,又可以用于辨识电子文件签章者的身份,确保签章动作真实、可靠和不可抵赖。

    在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如下环节存在盖章和签名的需求:

    (1)缮证环节加盖电子公章;

    (2)审批环节加盖电子签名章。

    二、必要性分析

    (一)当前现状

    随着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用的建成运行,各级领导和办事人员将通过该系统对申请资料进行批示、签名,如何确保批示及签名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次,普通的电子签名和批示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这样的信息只能用于内部浏览,一方面无法作为法律证据,另一方面也无法作为档案保存。

    在现实工作中,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特定要求,我们需要把这些信息打印成纸质文件,再加盖传统印章、签名。这不但限制了签章人的移动范围,还极大增加了工作量,甚至比传统单一纸质文件盖章还要麻烦,实际上进行了重复劳动,浪费国家资源。如何真正实现无纸化办公和电子公文归档,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发展趋势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电子印章正式开始在政府内部使用,并在机关内部一定范围内具有有效性。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并于2005年4月1日施行,正式规定“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年5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召开电子印章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电子印章作为一种新型的印章章种,须依法纳入我国公安机关治安特种行业管理范畴。

    2007年12月,辽宁省公安厅印发《辽宁省电子印章审核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2009年6月,《电子签名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体系与应用示范工程》通过科技部立项,成为“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

    2011年5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省、市、县三级建设用地网上报批系统,全面引入电子签章并作为建设用地网上报批的先决条件。

    (三)项目必要性分析

    由于电子印章与生俱来的虚拟化和网络化特征,它解除了签章人和签章文书的空间绑定,使得移动办公不再成为签章的阻碍。

    由于电子印章可以解决身份认定、信息来源认定、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确认等诸多问题,并且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所以电子印章基本上可以解决公务以及商务活动中最关键的安全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主体的身份难以确定,由此造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落实,从而也就失去了法律规范的基础。而电子印章恰恰是明确主体身份的最佳手段,以使法律实施有明确的主体。

    综合以上分析,有必要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领域引入电子印章。

    三、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分析

    如果要用电子印章来替代以往的传统公章和个人签名,那么电子印章必须拥有与传统公章和个人签名相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目前国内首部明确规定电子签章及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法律。根据第三条之规定,该法全面认可了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然包括各类电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明确规定了如下四个领域的相关文书除外: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其中第二项所述,我们可以认为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一般民事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以及电子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成都高新区法院在2012年适用《电子签名法》认定一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使用电子签名致使合同不成立,也从判例角度证明这一判断。

    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来协助处理一般公务活动。但这一系统(尤其是其中的“房屋登记管理子系统”)与《电子签名法》明确排除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这一领域高度重合。在参考大量介绍电子印章在政务系统应用的文章之后,我们有理由认为,在不动产权益转让领域的一般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书不适用电子印章。

    综合以上分析,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领域采用电子印章(签名)的相关文书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技术可行性分析

    主流的电子印章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公开密钥的电子签字、二是摘要式的电子签章、三是电子邮戳、四是电子签章卡。当前,在国内电子政务系统中应用最为广泛的还是第四种方式。

    电子签章卡将用户的公章(或者个人章、手写签名等)存储在一个类似U盘的介质里 (USB-KEY),基于PKI公钥基础设施,对签章者进行身份识别,利用非对称的公钥算法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电子签名,并根据传统习惯用印章或签名的图形方式加以表现。

    使用电子印章替代传统印章具有如下优点:

    1、基于公开密钥算法(PKI)的数字签名认证技术和加密技术,技术成熟且得到广泛认可;

    2、数字证书由权威公正的CA中心签发,可以实现安全的身份认证,保障通过网络传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

    3、使用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的密钥。乱码化运算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单向不可逆运算过程,其破解困难度之高,采用电子签章甚至比传统的签字盖章安全得多。

    在缮证环节中使用电子印章的主要问题来源于打印效果不理想,具体有:

    1、传统的针式打印机分辨率低,打印效果无法满足印章的需求;

    2、喷墨打印机的分辨率稍高,但是墨水容易扩散,效果不理想;

    3、彩色激光打印机虽然打印效果要比前两者都高,但是由于房产证表面覆盖着一层特殊薄膜,实际打印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墨迹不干,容易掉色的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从技术角度看,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中应用电子印章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三)经济可行性分析

    对比传统印章和电子签章,相应的时间成本和办公成本如下:

 

使用传统印章

使用电子签章

时间成本

052

<1分钟

建设成本

刻章费

30-200

系统建设费

3000-5000

传递成本

邮寄快递

520

电脑折旧费

01

差旅费

2001000

网费、电费

001

打印成本

针式打印机

1000-4000

彩色激光打印机

20000-80000

每页耗材费用

00301

每页耗材费用

03-1

总结

时间长,价格低

时间短,价格高

    综合以上分析,电子印章和传统印章在经济可行性上各有优劣。

    四、评价与建议

    总结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条件下,电子印章技术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领域还面临着法律环境不成熟,经济效益不突出,打印效果有局限的实际现状,建议在小范围内尝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