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化建设需疾步前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4-05-29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七条明确提出,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信息化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环保领域,信息化将发挥哪些作用?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息化保护生态环境?本报特刊登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我国当前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时期,党和国家已经对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部署。环境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离不开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的强有力支撑。“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已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足以说明环境信息化的重要性。

加强环境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有利于建立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利于推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利于推动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信息化推动污染物排放统一监管

排污许可是一项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手段。建立全国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统一登记管理信息化平台,构建全国排污单位信息库,不仅能够规范和统一全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发放,而且能够加强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管。

建立全国排污许可证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登记管理是监管部门摸清和掌握所监管对象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统一登记管理,形成所监管对象的统一数据库,才能掌握所监管对象的清单和底数,才能对监管对象实施精细化和科学化管理。公安部通过身份证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全国人口信息库,在人口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统一登记,以“一张图”核心数据库为基础,可以监管到全国每一个地块,彻底改变了以往国家批地后无法对地方政府供地进行监管的局面。

笔者认为,必须尽快加强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管,发挥信息化优势,建立全国排污许可证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要依照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范围,通过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对在生产经营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摸清和掌握工业点源、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交通移动源的清单和底数。

构建全国排污单位信息库。在全国排污单位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分级管理、动态更新、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全国排污单位信息库,实现对排污单位综合、系统、全面、长效的统一管理。建立全国排污单位信息库,可以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证,实现对排污单位精细化管理,有力支撑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以全国排污单位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排污单位信息库为基础和核心,可逐步促进全国环境信息资源整合和业务系统的集成。要形成环境保护部门最基础、最权威、最核心的基础信息库,实现排污单位环境行政审批、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排污收费、环境违法处罚等主要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和查询。

信息化推动公众参与环保工作

做好环保工作,需要公众的参与和企业的自觉。信息化在推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有效引导公众监督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建立统一的污染物排放网上申报信息管理平台。污染物排放量不仅是排污收费的依据,也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的依据,更是环境科学管理的依据。面对众多的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很难监测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必须引导企业自律,依靠企业自行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国外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国家,要求企业按照标准定期向政府报告,一般来说是3个月,报告污染物排放量以及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政府也会有指定的人员审查报告来界定是否守法。实行排污单位自行申报污染物制度,有利于加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自行申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要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申报污染物制度,必须建立统一的污染物网上申报信息管理平台,形成环保部门权威的一套数据。

通过排污单位自行如实申报,以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逐步形成环保部门权威的一套污染物排放数据,保障“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多源共享”,避免数出多门,增强数据的公信力,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控制、环境违法监管提供支撑。

搭建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是约束企业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律非常有效的手段。近年来,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很大,出台一系列的文件,强化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的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搭建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能够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统一管理,有效避免公开信息的不一致;以社会公众为中心组织公开信息目录,方便公众社会获取信息,回应公众的关切;切实有效地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

信息化增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健全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立统一的社会公众举报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的环境违法处罚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企业环境征信管理平台,不仅有助于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而且能够规范和统一全国环境违法信息的管理,实现全国环境违法信息互联互通,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建立统一的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信息管理平台。可将“12369”环境举报热线、环境信访系统,增加社会公众“手机随身拍照”举报功能,整合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国举报信息规范、统一和互联互通。这样既方便社会公众对环境违法举报,又增强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处理公众举报环境违法处理的协同能力,增强国家对地方处理和应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能力,增加全国环境违法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能力和应对能力。

建立统一的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管理平台。要完善、整合和集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系统、移动执法系统、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环境处罚管理系统,以及社会公众举报平台,形成统一的环境违法数据库,实现全国环境违法和处罚信息规范、统一和互联互通。

建立统一的环境违法处罚管理信息平台和统一的环境违法和处罚数据库,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和环境监管合力,加强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协同能力。同时,加强环境违法和处罚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国家对地方处理和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能力,推动环境违法精细化管理。

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征信信息管理平台。2014年1月2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建立统一的企业环境征信信息管理平台,形成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数据库,实现企业违法信息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共享,能够实现全国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规范、统一和互联互通,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企业违法信息共享,以及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诚信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和待遇。要让违法企业得到应有的惩戒,让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商品出口、专项资金补助、新改扩建项目环评等方面受到限制,逐步建立一个公平、正义、诚信的社会,有效遏制污染源违法行为。魏斌 程春明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